吉水:公職人員盜用賬號套取公積金,因貪汙罪一審獲刑2年

吉水:公職人員盜用賬號套取公積金,因貪汙罪一審獲刑2年

盜用賬號套取公積金 吉水一公職人員被判刑

吉水:公職人員盜用賬號套取公積金,因貪汙罪一審獲刑2年

日前,吉水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民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該縣部分紀檢幹部、機關事業單位分管財務的領導及財會人員共100多人旁聽了庭審。

吉水:公職人員盜用賬號套取公積金,因貪汙罪一審獲刑2年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民系吉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吉水辦事處駐縣行政服務中心公積金窗口工作人員。2018年7月,因在外欠下鉅額債務無力償還,劉某民僅以本人身份證作為提取公積金的資料,趁同事午休之際盜用其賬號和密碼,一個人完成了提取公積金的初審、複審程序,將自己賬上12萬餘元的公積金以銷戶方式提取出來。此事被單位負責人得知後,經多次催促,劉某民向他人高息借款將提取的公積金補上。

2018年11月,劉某民在為一退休教師莊某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後,謊稱業務辦理錯誤,其公積金須在下個月才能提取,要求莊某將已到賬的6萬餘元住房公積金取出來交給他。之後因莊某多次催促和債主逼債,劉某民又打起了公積金的主意。他通過業務系統發現吉水縣石油公司職工羅某名下有10萬元左右住房公積金,遂將羅某賬戶資料改為莊某資料,再次盜用同事賬號、密碼,將羅某的公積金提取到莊某的銀行卡上,再讓莊某將多出的4萬餘元轉到自己的銀行賬戶上,將此款用於還債。事發後,在單位多次催促下,劉某民借款填補了羅某的公積金賬戶。2019年6月,經單位領導做工作,劉某民向吉安市監委投案自首。

吉水:公職人員盜用賬號套取公積金,因貪汙罪一審獲刑2年

該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民利用職務之便,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銷戶提取個人公積金和修改他人信息後銷戶提取公積金的手段,秘密竊取屬於政府管理的住房公積金22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鑑於被告人系自首,且及時將違規提取的公積金補繳歸還未造成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吉水:公職人員盜用賬號套取公積金,因貪汙罪一審獲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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