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称被辽阳男子“强奸”,警方调查后剧情大反转,最终女子和另一人获刑

2019年3月,男子李军和女子朱某、赵某在同一旅店房间内过夜,期间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一早,朱某、赵某就敲诈勒索李军5万元,遭到拒绝后两人到公安局报警,称被李军强奸。近日,朱某赵某两人均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刑。

朱某和赵某两人是老乡,于2018年年底到大连长兴岛某工地食堂打工。期间与男同事李军相识。

在工作期间,李军对朱某有不当的亲密行为,致使朱某心怀不满。2019年3月14日,朱某、赵某在从辽阳乘车到长兴岛途中,商量如果李军再有亲密行为,就讹诈李军钱财。

当晚朱某、赵某入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旅店。当日23时至次日5时许,李军在两人所住的旅店房间内过夜,朱某和赵某暗中互发微信告知状况,期间李军与朱某发生了性行为。

2019年3月15日早上,朱某以李军与其发生性关系被赵某发现,丢脸为由,阻止李军离开。赵某假意对二人进行调解,提出让李军拿钱解决此问题,并暗中用手机进行录像。朱某以被李军强奸而欲报警相要挟,向李军索要人民币5万元,李军未给。

当日中午,朱某在赵某陪同下报警称被李军强奸。但她们的伎俩被警方查明。

2019年4月16日,在民警主持下,朱某、赵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李军赔礼道歉,李军表示谅解。

朱某赵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依法公诉。

长兴岛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朱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朱某被强奸为名,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刑罚处罚。两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朱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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