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親生,離婚能否要求還彩禮?

N海都記者 林威 通訊員 邱晟恩 鄭豔

已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短暫,彩禮能否要求返還?發現孩子非親生,能否主張精神損失費?近日,羅源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考慮雙方已登記結婚並維持婚姻一年多,酌情按40%返還彩禮;而女子婚前與他人發生關係,不確定是否受孕情況下與男子結婚,致其遭受精神損害,需賠償2萬元。

辦婚禮次日 妻子就回了孃家

陳麗與李東(均為化名)是網友,接觸多次後,雙方感覺不錯,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並於2016年底同居。第二年2月,陳麗發現懷孕了,李東滿心歡喜,兩人登記結婚,並舉辦了訂婚儀式。11月,陳麗生下一個男孩。

2018年1月,兩人又按民間習俗,辦了結婚宴。可婚禮次日,陳麗就回了孃家,兩人再沒一起生活。今年4月,陳麗來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時提出孩子由其撫養,李東需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

審理過程中,李東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做親子鑑定,發現孩子非親生。得知結果後,李東同意離婚,但要求陳麗返還彩禮、禮金,舉辦婚禮、婚宴等各項開支24萬多元,以及訂婚、結婚戒指4枚和從其家裡拿走的銀元3枚,還要賠償他精神損失費5萬元。庭審中,陳麗確認收到彩禮13.3萬元。

戒指、見面禮等 是贈與不屬彩禮

羅源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婚約方為達到結婚目的,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的金錢或財物。雙方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而夫妻共同生活,要兩人共同履行夫妻、家庭義務,是一種持續、穩定的狀態。兩人結婚至今不足兩年,婚禮次日陳麗即回孃家,不符合傳統意義上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性。

法院判決,陳麗酌情返還40%彩禮,即5.32萬元。戒指、見面禮及銀元等系贈與,不屬彩禮範疇,不需返還。而婚內所生孩子非親生,致李東遭受精神損害,陳麗需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法官說法

這些情況 彩禮應返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對辦理結婚登記後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即未辦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當返還。辦理結婚登記後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因給付彩禮致生活困難的,原則上不返還。

本案中,雙方已登記且共同生活,存在因共同生活消耗部分彩禮的可能,故應考慮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狀況等,酌定數額。由於結婚時間較短,彩禮數額較大,可適當放寬“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但返還比例不宜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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