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998法治大講堂
“貸來的款不用還!”
這話你信嗎?
如今,提前消費的理念盛行
各種小額貸款更是漫天飛舞
甚至只用手機就能輕鬆獲得貸款
但也為違法犯罪滋生了溫床
天上掉餡餅,借錢不用還?來自998法治大講堂00:0006:52
待業青年就業難,發朋友圈輕鬆賺錢?
1999年出生的吳曉,自初中輟學之後就一直沒找到工作。就在他苦苦找尋工作機會時,做貸款的葉斌找到了他,給他提供了輕鬆的工作。
葉斌告訴吳曉,只用在個人的微信朋友圈發“十八歲以下憑手機、身份證貸款,不用償還”這些內容,就會有人找吳曉幫他們辦業務。於是,吳曉每天都會準時出現在微信朋友圈,發那則“貸款不用還”的信息。
好友"上鉤",貸款真不用還?
一天,終於有一條“大魚”上鉤了,她就是吳曉的好友楊華。楊華恰巧最近手頭有點緊,急需用錢,看到貸款信息後十分心動,於是,她通過微信聯繫吳曉。
△聊天圖片根據情景模擬,非真實聊天記錄
楊華來到約定的咖啡館,隨後,葉斌同吳曉也一起來到咖啡館,為楊華“辦理業務”。葉斌讓楊華在手機上下載了一款該公司的小額貸款軟件,並用楊華的身份證信息註冊了賬號,隨後按照提示,輸入貸款金額及收款賬戶就行了。
看到楊華還有疑問,葉斌再次強調,錢真的不用還,只要貸款後刪掉註冊信息和小額貸款軟件就沒事了,有人打電話也無需理會,時間久了就沒人再會找她了。
於是楊華決定,先貸款2000塊試試,沒想到剛剛填完信息提交,楊華就查到銀行卡上到賬了。於是,楊華放鬆了警惕,決定加大貸款額度。很快,再次貸款的15000元也成功到賬,楊華銀行卡賬戶一下就有了17000元。
在葉斌的指導下,楊華刪除了這款小額貸款軟件。此時葉斌又提出,雖然楊華不用歸還貸款,但需要繳納一筆“中介費”,最終,楊華自留了2000元,將剩下的錢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打給了吳曉。楊華離開後,葉斌和吳曉將15000元平分,用於償還債務和個人消費。
東窗事發,詐騙終落網
三個月的一天,楊華突然收到了催款短信以及銀行卡扣款信息:“您好,您之前在我們平臺貸款一共17000元,還款日期將至,請您儘快將相應金額支付至還款賬戶。否則將影響您的徵信記錄和信用等級。”
諮詢客服後,楊華髮現自己仍需要償還貸款,這才恍然大悟自己被騙,隨即報警。葉斌和吳曉因涉嫌詐騙罪,依法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但在訊問以及庭審過程中,葉斌、吳曉均認為自己並沒有犯罪,葉斌聲稱,楊華全程都是自己操作的貸款,自己只是收了一些“中介費”,而吳曉則辯解,只要把貸款時的聯繫方式改了,就真的不用還貸款,自己並沒有欺騙楊華,是楊華不會操作罷了。
葉斌和吳曉顯然是在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詭辯。不管他們這麼做的初衷是什麼,觸犯了法律,必將受到處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釋法嘉賓
叢林
武侯區人民檢察院 副檢察長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個主要要件:
- 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施了欺詐行為;
- 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 被害人要基於錯誤的認識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 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了財產,被害人遭到了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與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吳曉、葉斌通過虛構貸款公司辦理無需償還貸款的事實,在朋友圈進行發佈,導致被害人楊華產生可以無償獲取資金的錯誤認識。楊華基於錯誤的認識以及對朋友信任,將身份證件及手機交給吳曉辦理貸款,增加了自己的貸款債務(消極財產)。最後,吳曉、葉斌以公司中介費的名義非法佔有15000元,吳曉、葉斌取得的 “中介費”正是被害人承擔的貸款債務,其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
詐騙罪的定罪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四川省刑事案件立案與量刑標準》對此進行了更細化規定:(一)詐騙價值5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二)詐騙價值5萬元為“數額巨大”;(三)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吳某、葉某詐騙金額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葉斌和吳曉面對警方可謂謊話連篇
然而,他們的辯解理由
顯然令人難以信服
首先,葉斌的欺騙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楊華產生了錯誤認識,基於這種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產,葉斌的欺騙行為與被害人楊華的財產損失具有因果關係。
其次,被害人楊華將15000元微信轉賬給吳曉之後,吳曉並沒有將錢轉到其公司賬務中去,而是二人私分,用於日常消費。從本案葉斌、吳曉的客觀行為來看,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並不是其辯稱的“正常收入”。
最後,被害人楊華通過貸款軟件進行貸款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總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楊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楊華聽信葉斌、吳曉的話,試圖通過不接電話、鬧失蹤,是無法逃脫法律責任的。
葉斌和吳曉自然是違法了
但楊華的貸款行為卻是實際發生的
因此,作為受害人的楊華
依然需要繼續償還17000元的貸款
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規定,楊某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形成了借款合同關係,合同具有相對性,若楊華違約,不僅需要償還已經借貸的金額,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逾期嚴重甚至會影響自己的個人徵信狀況。
不過,楊華貸來的款項
絕大部分都給了兩位騙子
楊華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
來追回自己的損失
1、調解。楊華可與葉斌、吳曉某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葉斌、吳曉賠償楊華的損失。
2、通過訴訟程序。當葉斌、吳曉拒不賠償時,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楊華可以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通過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楊華也可在刑事案件判決之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案例警示
天上沒有掉下的餡餅,更沒有不勞而獲的事情,貸款存在是信用體系的健全的表現,但毫無節制的超前消費只會入不敷出,更別提通過透支別人的信用來為自己謀取不當的利益,這樣只會招致牢獄之災。
實踐中,騙子就是利用人的貪財心、好奇心、同情心,打出陷阱牌、震撼牌、親情牌,製造了防不勝防的詐騙行為,如電話欠費、網銀升級詐騙、刷卡消費詐騙、虛假中獎詐騙、匯錢救急詐騙、引誘匯款詐騙等等。
預防詐騙,就要“警之於先,察之於後”。大家首先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量入為出,理性借貸;同時,貸款應選擇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等虛假宣傳廣告。如果被騙,也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一旦發現遭遇詐騙,要及時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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