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一起,審理一起!煙臺法院向惡勢力犯罪亮劍

11月19日,龍口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汪某彬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汪某彬因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汪某濤等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查明事實

2013年6月份至同年10月份,在被害人施某臏、劉某峰修繕南海小碼頭期間,被告人汪某彬網羅糾集了被告人汪某濤、施某濤、王某龍等社會閒散人員在萊州市三山島街道三山島村港映路上採取用汽車、石頭堵路,安裝限高杆等手段,阻止車輛進出南海小碼頭,並以此相要挾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2015年2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彬在擔任萊州市三山島村委主任期間,為了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增強犯罪能力,糾集被告人王某龍、施某蓬等人成立了“綜合治理小分隊”,在被告人汪某彬直接指揮下多次在村內、港口周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期間被告人汪某彬還糾集了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花、施某秋、施某良等非村委成員參與村委的事務管理,在汪某彬的指使下采取鬨鬧、辱罵的方式進行滋事,嚴重擾亂了該村的管理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彬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某濤、施某濤、王某龍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花、施某秋、施某良、施某蓬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被告人汪某彬的直接組織、策劃、指揮下,通過有組織地多次共同實施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在村內形成非法控制,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實施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非法獲取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該村及周邊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判決結果

龍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汪某彬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汪某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施某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某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其他七名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蓬、施某良、施某秋、施某花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11月19日,芝罘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任某興等8名被告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該案由芝罘區法院副院長擔任審判長並主持了庭審活動,被告人家屬及部分單位代表旁聽了庭審。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起訴書認定:2014年2月,被告人任某興將被告人姜某A、楊某勇、楊某傳、姜某B等人聚攏在其周圍,形成了以被告人任某興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姜某A、楊某勇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楊某傳、姜某B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該犯罪集團在煙臺市萊山區先後

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共計3起、違法行為2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為嚴格依法辦案,確保審判工作質量和效果,本案由芝罘區法院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兩名員額法官組成三人合議庭進行審理。開庭前,審判長組織合議庭仔細查閱案件資料熟悉案情,召開庭前會議,制定庭審方案,高效及時地完成了開庭前準備工作。法警大隊制定部署詳細的庭審警務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工作預案,有力保障了庭審的順利進行。

在為期一天的庭審過程中,法庭依法進行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及最後陳述等庭審程序,庭審紀律嚴肅規範,程序嚴格依法,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

該案將擇期宣判。

宣判一起,审理一起!烟台法院向恶势力犯罪亮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