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必须制定规范的退出机制!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


合伙必须制定规范的退出机制!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


创业大潮催生了众多年轻优秀的创作者,但是由于创业团队在股权分配问题上意识淡薄,在合伙人的股权进入上,没有一个规范有效的机制,导致创始人被资本牵制、合伙人股权分配不公、多劳者没有多得等问题频繁出现,最终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甚至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合伙人的股权进入机制,必须白纸黑字在合伙企业初创时期就定下,做到竖可传代,横可复制,让新的合伙人一进入公司就感受到我们的“家规和家训”是什么,正所谓共识才能共赢,道不同不相为谋,不合者出局。

然后,对于年轻的创业者来说,的确是对股权的分配没有什么经验,建议初创业者可以仔细研究一下大企业的股权分配制度,看看人家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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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始合伙人按贡献大小占有大部分股份

对于公司发展做出贡献最大的创始人,自然是最应该拥有公司股权的人。所以,对于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公司初始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或者是否出资,都要尽早发放股权。对于这样的合伙人,谈利益并不伤感情,不谈利益才伤感情。

当然,创始合伙人必须是创始人确认的、适合公司运营模式和发展的最佳合伙人。也就是说,合伙人股权进入机制的前提,是创始人如何找到最佳的合伙人。

2、投资人以“投大钱,占小股”的方式取得股权

天使投资人是可以拥有企业股权的,但是,不能以合伙人的方式占有公司股份。也就是说,天使投资人不能跟合伙人一样,按照比例来取得公司股份。换言之,天使投资人不能按照合伙人的标准低价购买股权,他们购买股份的价格要比合伙人高。

一般来说,天使投资额度会比合伙人投资额度要大很多,如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股权的话,企业的创始合伙人所占股权的比例会大大减少,会形成创始人受制于资本的局面。如真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企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一来会导致创始人没有了 动力,二来如合伙人受制于投资人,在企业未来的发展上没有话语权,可能会无法保证企业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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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员工的股权,要在企业发展稳定之后发放

给公司早期的员工发放股权,是员工激励的一种。但是,这个股权的发放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时间掌握不好,不仅不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还会事倍功半,费力不讨好。

在企业发展早期,创业公司不宜过早给员工发放股份。一方面,早期员工结构不稳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造成早期股权激励的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公司刚刚创业,员工不知道企业未来的发展是怎样的,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公司能够给他们多少工资,而不是多少股份。甚至,还有可能会认为公司不想发工资,通过发放股权的方式画饼充饥,反而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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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技术兼职人员按聘请顾问的方式,发放少量股权

在合伙企业中,不能全职投入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当中的人,不能以股权的方式与企业的利益绑定在一起。有些外聘人员,确实有着很高的技术水平,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核心技术,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这部分兼职人员,可以按聘请顾问的方式发放少量的股权,不过这部分股权要来自前期公司预留的股权池。而对于另有全职工作的普通兼职人员,只须发工资或佣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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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短期资源提供者,不宜进入股权分配中

创业初期,创业者要借助很多资源来帮助企业发展,这时最容易给早期的短期资源提供者承诺过多的股权。但是,创业公司的价值是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实现的,短期资源提供者不能参与到创业全过程当中,所以,不适合与公司进行股权绑定。对于短期投资者,可以采用项目提成的方式进行合作。一单一结账,这样对大家都好。

企业创始人在创业之初就要考虑两个问题:

哪些人可以拥有企业股权;

合作者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企业的股权分配中。

企业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股权进入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后期,才不会因为股权分配的问题与合作者之间产生矛盾,也才能保证企业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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