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惡意透支,使用人構成詐騙罪,持卡人怎麼做才能免罪?

作者 | 槐城 王倩玉

信用卡雖好,可不要“貪刷”,信用卡詐騙罪讓你分分中進去!那信用卡被別人惡意透支也這樣嗎?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將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卡逾期被銀行催收,大家都會非常緊張。

槐城律師在解答我律社線上法律服務平臺諮詢時,發現有較多關於信用卡借給他人被惡意透支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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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一方面擔心自己未按期還款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另一方面也覺得非常冤枉,畢竟錢不是自己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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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信用卡借給他人被惡意透支,登記持卡人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呢?這全看持卡人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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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措施不構成犯罪

請看下面這個案例:

何某甲將自己名下五張信用卡出借給何某乙消費使用,後何某乙在使用過程中將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幣47903元,銀行以電話和信函方式多次向何某甲催收,何某甲在得知信用卡被透支後,立即催促何某乙還款並採取報警和掛失信用卡等措施。

檢察機關認為,二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且在銀行以電話和信函方式多次催收後,二被告人至案發仍拒不歸還透支款項,應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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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辯稱:

1.何某甲作為登記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雖然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但在得知何某乙有惡意透支行為後,立即催促何某乙還款;

2.何某甲在催促何某乙還錢未果的情況下,主動到公安機關報案;

3.何某甲同時對涉案的信用卡進行掛失,防止損失擴大。

何某甲主觀上並沒有實施信用卡詐騙的共同故意,且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與何某乙共同實施惡意透支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最終法院採納了何某甲的辯護意見,認為何某甲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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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是否具有信用卡詐騙罪的故意與非法佔有目的,根據法院的判據依據及結果,可以總結出如下

裁判規則

1.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他人的行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的規定,但由於透支行為非持卡人實施,因此需要證明持卡人明知、甚至是與實際使用人共謀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他人後,有惡意透支行為,行為人採取催促還款、主動掛失等行為,防止危害和損失擴大,持卡人並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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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出借信用卡被他人惡意透支類案件,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針對持卡人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信用卡被惡意透支,使用人構成詐騙罪,持卡人怎麼做才能免罪?


1.切莫將信用卡輕易借與他人使用或是通過透支信用卡的形式借款給他人,一旦實際使用人惡意透支,銀行會向持卡人催收,無論持卡人最終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透支的款項仍需持卡人償還;

2.若確實發生了出借的信用卡被他人惡意透支的情況,切勿故意逃避銀行的催收行為,例如更換聯繫方式、更換住址等,逃避催收的行為將會被司法機關認為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作為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事實依據。

3.持卡人在發現信用卡被他人惡意透支之後,應當採取催促實際使用人還款,積極與髮卡銀行保持溝通,主動掛失等行為,防止危害和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儘快先將透支款項還清,再向實際使用人追償。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案件來源:何某、何某某信用卡詐騙案;(2014)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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