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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回家。行使至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私立英才学校路段时,迎头撞上了停放在道路北侧最右侧机动车动车道的一辆警车,造成许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车是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处警人员处警时停放,停放时已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及LED屏的事故提醒字幕。事发后,在场处警人员发现许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瑞金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确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超出规定,其驾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8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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