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只限於酒駕嗎?

【案情簡介】



  被告人馬某某為完成其承攬的農活在平羅縣僱傭多人,併為接送僱傭人員私自改裝核定人數為7人的小型普通客車的座椅。2019年7月3日,馬某某駕駛其改裝過的小型普通客車載僱傭人員從平羅縣到惠農區紅果子鎮,當行駛至惠農區紅禮路處時,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隊民警現場查獲。經核查,馬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內實際乘員17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143%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

  【案例啟示】



  自從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逐漸成為深入人心的理念,可是並非只有醉駕才會犯該罪,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的也構成該罪。同時,有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超載運輸的情況視而不見,漠視他人的危險,這種心態並不能使他們置身事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於以上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也按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規定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核定成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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