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恢27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冯伟
性别男
年龄43
身份证号34128119*******79070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宋老家行政村冯腰庄村18号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九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九丰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朱正、司德琴、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朱正、司德琴、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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