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解讀: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關係人搶注

現實中,有些搶注行為發生在代理、代表關係尚在磋商階段,如在公司成立之前的籌備階段,幾名發起人約定為成立後公司申請註冊某商標,但其中一個將該商標搶先以自己的名義註冊。有時代表人或代理 人並非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的商標,而是與他人串通合謀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註冊,如代表人另行成立新公司後以新公司的名義進行註冊。由於我國商標法缺乏對惡意搶注的兜底性規制條款,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代表人、代理人”進行了擴大解釋,對於上述情形均這個恩屬於代表人或代理人搶注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的商標。

2013年商標法,又在15條增加了第2款:“就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申請人與該了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了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供異議的,不予註冊”。這一規定,擴大了禁止違反誠信原則進行搶注的範圍,有些人並不屬於嚴格民法意義上在先使用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而是與在先使用者有其他業務往來關係。如果其通過這種關係或往來明知在先使用人的未註冊商標並予以搶先註冊,顯然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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