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已向保险商提交中星18号卫星项目损失证明 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中国卫通:已向保险商提交中星18号卫星项目损失证明 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据上交所官网消息,1.截至本公告日,未能与中星18 号卫星建立有效连接, 后续与卫星建立连接的可能性很低,即使重新建立连接,卫 星也不具备正常通信服务能力。

2.公司已向保险商提交损失证明,公司认为中星 18 号 卫星符合发射保险保单条款下的全部损失情况,正在积极推 进后续理赔工作。

3.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公司认为,通过发射保险理赔后, 如果获得全额赔付,公司不会产生投资净损失,也不会对公 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获得保险赔付款后,公司将对保险赔付款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保险赔付款用于后续卫星资源建设项目。

2019 年 8 月 19 日 20 时 03 分,中星 18 号卫星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升空,星箭分离正常,但卫星工作异常。 中星 18 号卫星的所有权及风险自发射时点起转移至中国卫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述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8)。现将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卫星故障调查结论 中星 18 号卫星工作异常后,公司成立了应急工作组, 积极组织开展卫星抢救工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 立了故障调查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就故障性质及故障原因 开展调查工作。目前,公司已收到卫星制造商出具的故障调 查情况报告,判定中星 18 号卫星系由于整星掉电导致遥测 异常。经过多方全力抢救,截至本公告日,未能与中星 18 号卫星建立有效连接,后续与卫星建立连接的可能性很低, 即使重新建立连接,卫星也不具备正常通信服务能力。

二、保险理赔进展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卫星空间段运营及相关应用服务是基 于建设卫星项目开展的,由于航天产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卫星项目建设中存在卫星发射失败或发射后卫星工作异常 的风险,该风险属于航天发射和卫星运营的行业特点,公司 通过购买发射保险的方式防范相关风险,是国际卫星通信行 业通行的做法。关于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的风 险,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 披露。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中星 18 号卫星符合发射保险 3保单条款下的全部损失情况,公司已向中星 18 号项目保险 首席承保商提交损失证明,损失证明中提出的损失为全部损 失,损失金额为发射保险保单全部保额,该保额可覆盖中星 18 号卫星项目的全部投资额。关于理赔进展,公司将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三、对经营业绩和业务开展的影响情况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后续理赔工作,最终理赔结果 以保险商正式确认为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公司认为,通 过发射保险理赔后,如果获得全额赔付,公司不会产生投资 净损失,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也不会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星 18 号卫星属于公司新增卫星资源,中星 18 号卫星 的异常情况,不影响公司其他在轨卫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开展,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日常业务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四、四、后续安排及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正在对后续卫星资源建设项目进行统筹优化,将中 星 18 号的资源覆盖分解到原计划建设的 2-3 颗卫星中进行 实施,并对加快研制进度向卫星制造商提出了要求。获得保 险赔付款后,公司将对保险赔付款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确保保险赔付款用于后续卫星资源建设项目。 中星 18 号卫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继 续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中星 18 号卫星相关款项。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将对募集资金使用合理性出具专项意见,请投资者关注后 续公告。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中星 18 号卫星后 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 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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