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3年,男子給女朋友轉賬10萬餘元,分手後男子討要“愛情賬”。法官說不應返還,你覺得呢?

戀愛雖然美好,但當感情不再,戀人往往變成陌路,甚至變成仇恨。一般來說,男方在經濟上的支出要大於女方,所以在分手時會覺得自己吃虧,於是就討要自己曾經的花費。那麼,法院該怎麼判這筆“愛情賬”呢?

戀愛3年,男子給女朋友轉賬10萬餘元,分手後男子討要“愛情賬”。法官說不應返還,你覺得呢?

身邊案例
28歲的林先生經營一家公司,一直尋覓著合適的另一半。
2016年8月,在朋友的生日聚會上,林先生結識了汪女士,在獲得汪女士的聯繫方式後,林先生對其展開了猛烈的追求,不久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
2017年情人節,汪女士收到支付寶消息,一看是林先生給自己的轉賬。轉賬金額很有寓意,一次轉賬5200元,一次轉賬1314元。同時,她還收到了林先生表達愛意的一條短信:愛你一生一世,永遠不變,情人節快樂,我的寶貝。
看到男友如此慷慨大方,浪漫細膩,汪女士欣然收下了這兩筆錢款,併為林先生買了一條名牌皮帶作為禮物。
熱戀期間,兩人每逢紀念日、節日都會互贈禮物或互相轉款表達愛意。
但好景不長。今年6月,兩人在大吵一架後選擇了分手。分手後,林先生髮現戀愛期間曾給汪女士多次轉款,金額高達10萬餘元。

戀愛3年,男子給女朋友轉賬10萬餘元,分手後男子討要“愛情賬”。法官說不應返還,你覺得呢?

林先生認為,汪女士應該歸還戀愛期間他所轉的錢款,於是以不當得利為由,一紙訴狀將汪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汪女士歸還10萬餘元。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汪女士認為,戀愛是雙方自願的,所有錢款都是林先生自願贈與,目的是為了討自己開心,增進感情,不應該退還。而且戀愛期間,汪女士自己也多次給林先生購置了價格不菲的衣服、手錶等物品。
汪女士還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錢款系林先生自願贈與。林先生則向法官提交了兩人交往3年來的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錢款接收人都是汪女士。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林先生無法舉證證明汪女士取得不當得利,因此對林先生提出的讓汪女士退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該案以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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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錢財不是增進感情的籌碼

日常生活中,為了增進感情,男女雙方都會贈送對方一定的錢財或者禮物。如果男方經濟條件較好,為討女友開心也會在節假日、女方生日或者特定節日給予女方一定的財物表達心意。但這種給付是否需要返還,則要看男方是否自願給付、給付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麼。
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這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對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如果給付單純是為了博取女方歡心,而且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自願給付,給付金額也與男方經濟條件相當,那麼該給付就屬於贈與,不應予以退還。如果男方轉款是應女方作為結婚條件的給付,或者女方以分手為目的要挾轉款,此種轉款應當予以退還。
本案中,林先生的給付主要是戀愛期間為了追求女方而主動轉款,通過現有證據也不能確定其支付是為了結婚,同時轉款也在其經濟條件允許範圍,據此可以確定林先生在戀愛期間的給付屬於贈與,不應返還。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籌碼,也不要被感情衝昏頭腦,熱戀也當保持理智。

潁州晚報通訊員 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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