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解讀:公益事業、社會組織需明確自身定位

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今後,我國將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在這一背景下,社會組織、公益力量應該如何自處?如何才能順應國家大勢而不走偏?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鄧國勝表示,《決定》表明,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公益事業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公共服務;社會組織的作用很明確,就是在黨委領導下,協同政府部門,參與社會治理。

第三次分配與社會公益事業被正面肯定

全國政協副主席辜勝阻2016年曾在《人民日報》撰文表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為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由市場按照效益進行分配;再分配是由政府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以社會保障等轉移支付的形式進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過個人收入轉移和個人自願繳納和捐獻等自覺自願的方式再一次進行分配。

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解讀:公益事業、社會組織需明確自身定位

此次《決定》在“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一節中明確將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並列,無疑是對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最高認可。

如何做好第三次分配?《決定》提出“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

“這意味著《決定》高度重視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這同時也表明,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對於促進社會的公平、和諧具有重要意義。”鄧國勝表示。

在這一背景下,社會組織有必要思考今後如何從第三次分配的角度去重構自己的籌款、項目設計、項目評估邏輯與執行體系。

公益事業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是提供公共服務

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公益事業究竟應該幹什麼呢?

《決定》給出的答案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滿足人民多層次多樣化需求,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在具體的服務內容上,《決定》明確提出了“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內容。

在鄧國勝看來,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提法以前也有,《決定》再次提出這一點,在於強調國家對於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是高度肯定與鼓勵的,希望社會力量能夠積極參與到公益事業中來,更好滿足人民多層次、多樣化需求。

“毫無疑問,公益事業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公共服務。”鄧國勝強調。

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解讀:公益事業、社會組織需明確自身定位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決定》是把“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放在“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之後的。

公共服務原本主要由政府提供的,近年來,我國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

由此,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成為一種被鼓勵的創新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這也意味著公益事業需要符合公共服務的要求:不是出於憐憫,而是應盡的責任;不是從上到下的施捨,而是從下到上的服務;不是受益人的幸運,而是他們的權利。

明確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的位置


國家治理體系中包含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眾等多個主體,那麼,社會組織究竟處於一個怎樣的位置,與其他主體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

《決定》提出,要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

其中,在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中,《決定》要求:

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推行網格化管理和服務,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

社會組織被明確列入其中,“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主體之一,共同參與社會治理,共同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鄧國勝表示。在鄧國勝看來,社會組織的作用很明確,就是在黨委領導下,協同政府部門,參與社會治理。

這與近年來社會組織領域不斷加強黨建工作是一脈相承的。

此前,2015年發佈的《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明確提出,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對於引領社會組織正確發展方向,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更好發揮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組織必須清醒的認識到這一點,以正確的定位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才有可能獲得良好的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記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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