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今年11月1日施行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林丽芳报道 10月2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内蒙古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对铁路安全管理作出规定,有利于形成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单位、个人共同维护铁路公共安全,是依法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强大合力,为确保内蒙古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规定》不分章节,共计三十二条,对铁路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规定》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针对个别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铁路不仅是铁路系统内部的事,而是公共设施,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误区,《规定》明确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即:“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

《规定》明确了高速铁路建立“双段长”责任制,“高速铁路沿线城区内每1000米、城区外每5000米,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各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建立双段长巡查、会商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同时,还明确了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出台,有其必要性。尽管,截至2018年底,内蒙古铁路运营总里程达1.4万余公里,居全国首位,但全区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缺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铁路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仍是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针对高铁安全运行的立法尚属空白;高速铁路沿线外部安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铁路外侧搭建彩钢房、堆放弃土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较为普遍;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无法完全遏制,车站、列车内及铁路线路两侧的社会治安防控形势较为严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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