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遭遇事故身亡 死者家屬向“酒友”索賠27萬元 該賠嗎?

朋友聚會喝點小酒是常事,但如果喝酒過量,釀成悲劇後果則不堪設想。這不,廣西陸川籍男子陳某生酒後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摔傷,5個多月不治身亡。其六旬父母悲傷不已,將與兒子共飲的3名“酒友”訴至法院,索賠27萬餘元。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3名“酒友”應補償原告13000元。

案情回放

男子聚會後摔傷死亡

陳某生與陳某權、陳某達是親戚關係,與劉某是朋友關係。2018年11月18日晚8時左右,陳某生邀請劉某、陳某權到陸川縣城某KTV唱歌,劉某邀請陳某達一同前往。在KTV娛樂期間,他們喝了不少啤酒。凌晨3時許,陳某生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陸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證明未載明其是否處於醉酒狀態而是寫明其飲酒後駕駛。陳某生的家屬去交警大隊接陳某生回家時也未送其就醫。

男子酒後遭遇事故身亡 死者家屬向“酒友”索賠27萬元 該賠嗎?

2018年11月20日下午5時許,陳某生頭疼難忍,家屬緊急將其送醫。經醫生診斷,陳某生腦部嚴重受創。此後,陳某生陷入昏迷狀態,被送入重症監護室。陳某生共住院43天,花去醫藥費62611.02元。出院後,陳某生仍處於昏迷狀態,於2019年5月31日死亡。

法院判決

“酒友”補償1.3萬元

陳某生摔倒時是否處於醉酒狀態?當晚與陳某生共飲的3人是否存在過錯?在案件開庭時,這幾個問題成了爭議的焦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生如果處於明顯醉酒狀態,依生活常識,陳某權、陳某達、劉某應當意識到,其酒後駕車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就應對陳某生的酒後駕車行為負有提醒、勸告、阻止義務,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而審查本案的事實,在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證明中載明陳某生飲酒駕車,但並未載明陳某生是否醉駕,也未出具陳某生血液中的乙醇測量數據,陳某生當時也未到醫院抽血檢測血液中乙醇濃度,故原告主張陳某生摔倒時處於醉酒狀態沒有證據證實。且飲酒活動結束後,當天12時至15時之間,陳某生兩次電話聯繫劉某,兩次通話時間均超過一分鐘,證明當時其意識比較清醒。原告主張其意識不明不符合事實。陳某生當晚飲酒(未醉)後駕駛,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為。陳某生在駕車過程中摔倒系意外事件,不能歸責於陳某權、陳某達、劉某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根據公平原則,陳某權、陳某達、劉某三人雖沒有過錯,但三人分別作為陳某生的朋友、親屬,當晚受陳某生邀請共同參與娛樂活動,陳某生飲酒後歸家途中發生意外受傷死亡,其家庭生活困難,陳某權、陳某達、劉某三人應當適當補償,這符合社會的善良風俗。

根據陳某權等3名被告的收入情況、受益程度及本地的生活水平和陳某生死亡造成的損失進行綜合考量,法院作出判決:劉某、陳某權分別補償原告5000元,陳某達補償3000元。

男子酒後遭遇事故身亡 死者家屬向“酒友”索賠27萬元 該賠嗎?

法官說法

“酒友”有安全注意義務

共同飲酒行為是一種行為人不以設立、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目的,但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事實行為。民法總則第129條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事實行為引發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基於三種情形: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基於合同的約定;三是基於行為人先行為義務。先行為義務是基於行為人的在先行為而產生的義務,即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使他人的合法權益處於可能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應當承擔避免這種危險發生的注意義務。(鍾小伶陳柏錦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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