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公司、同事、火鍋店 女子公司聚餐醉酒死亡家屬索賠百萬

跨年聚餐本是一件喜慶事,而就在去年,四川邛崍一女子在公司組織的元旦飯局上醉酒後死亡。

  事發後,其家屬將當日組織聚餐的公司、就餐店家、同桌就餐者一併告上法庭,索賠百萬。13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從邛崍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理後判決,確定該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剩餘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擔。

  案情

  女子醉酒死亡

  家人向多方索賠百萬

  2018年最後一天,邛崍某醫美公司組織其全體員工在某火鍋店舉行迎新春聚餐,約有40人出席就餐。約23時,聚餐結束,醫美公司員工周某處於醉酒狀態,醫美公司安排員工將周某護送到其家中。誰料,第二天上午9時許,其前夫到房間照看周某時,發現她已無呼吸。前夫立即將其送往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進行搶救,但搶救無效,周某於2019年1月1日9時50分被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宣告死亡。

  根據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周某“直接死亡原因,飲酒後窒息?心源性猝死?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1小時,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況,急性酒精中毒,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9小時”。

  1月下旬,死者父親、母親、兒子將醫美公司、火鍋店及同桌同事5人告上法庭,要求上列被告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宿費及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4萬餘元。

  審理

  死或與酒有關

  公司應擔責死者負主責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周某在參加醫美公司組織的聚餐活動中,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與其飲酒過度有一定的因果聯繫。

  本案中,周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具備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在餐桌上應當根據自身的狀況選擇適當飲酒或者不飲酒,並且能夠預見過度飲酒潛在的危害性。周某一旦選擇飲酒,應當量力而為,適可而止。而周某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卻沒能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故周某對自身死亡結果具有重大過失,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介紹,醫美公司組織、召集員工聚餐,該行為本身並無不當,也無過錯。但醫美公司在已意識到周某因醉酒可能導致其發生人身損害危險時,安排員工將周某送回家中,而未進一步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因此,醫美公司作為聚餐組織、召集者,其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認為,火鍋店作為餐飲管理者,其僅僅是餐飲的提供者,對就餐者的飲酒行為而言,沒有證據表明火鍋店對周某的飲酒行為以及死亡後果存在過錯,火鍋店不應承擔責任。

  至於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擔責任,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張元某、康某、陳某因故提前離席,本案也沒有證據證實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勸酒、斗酒等行為。法院不予採納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應承擔責任的主張。

  判決

  公司承擔20%責任

  給付原告賠償款13萬餘元

  法院審理確認,此次損害對原告三人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79321.50元。法院對周某的不幸離世感到遺憾,對其家人也深表同情,綜合考量周某與醫美公司對於導致發生該次損害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雙方各自過錯的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醫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剩餘部分由周某自行承擔。

  鑑於醫美公司之前已經給付給周某家人20000元,法院判決,被告醫美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賠償款1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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