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高富帥”戲碼……詐騙犯緩刑期間騙取曖昧對象6萬餘元獲刑

又是“高富帥”戲碼……詐騙犯緩刑期間騙取曖昧對象6萬餘元獲刑

無業、無財產、無償還能力,已婚有孩的“三無”男子偽裝成“高富帥”,同時與2名女子曖昧,並騙取財物6萬餘元。近日,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一有期徒刑3年5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二千元人民幣。

經富順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019年1月,被告人羅一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拘役緩刑期間,通過網絡結識女性,先後認識了被害人林某、李某,期間其隱瞞真實身份與二人交往,利用二人對其好感和信任,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多次作案,騙取二人財物63854元進行揮霍。

2018年11月,被告人羅一以兒子的名字,在網上認識了被害人林某,並與其交往。二人交往中,羅一隱瞞自己無業、無財產、無償還能力、已婚有孩的真相情況,用租賃的高檔車輛包裝自己,宣稱家庭富裕、自己承包有工程,以此獲得林某信任,進而二人建立曖昧關係。2018年12月期間,羅一利用被害人對其信任,虛構了工程項目和實施違法行為需要資金處理的事實,以借款為名,三次從林某處共計騙取資金13500元。

2019年1月,羅一在與林某交往的同時,又在網上認識了被害人李某,並再次以兒子的名字與李某交往。2019年1月至2月期間,羅一編造謊言,以借款為名不斷向李某提出資金需求,數次從李某處共計騙取資金50354元。

最終,富順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羅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合計63854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並於2019年9月11日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庭上公訴人除針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等,還發表了被告人羅一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拘役緩刑期間再犯罪,應當撤銷緩刑,與本次犯罪判處的刑罰數罪併罰的量刑意見。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認定的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並當庭判處羅一有期徒刑3年5個月,處罰金二萬二千元人民幣。

檢察官提醒,網絡信息化時代縮小了社交距離,與此同時增加了社交風險,網絡交往中廣大群眾需“慧眼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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