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什麼時候“抓人”?

近年來,隨著我國普法工作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知識不斷豐富。影視作品中涉及法律方面的內容也越來越多,廣大觀眾在觀看影視的同時,對作品所涉及的司法辦案工作也比較

關注,但是,影視作品畢竟是藝術創作,對司法工作尤其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有些表現的不是特別準確。那麼,公安機關真實的刑事辦案程序是怎樣的呢?

問:報案後公安機關會立即把人抓起來嗎?

答: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會先予受案,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或進行電話記錄。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會迅速進行審查。經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予以立案,此時案件才真正進入刑事辦案程序。如果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公安機關會進行初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但不得采取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因此,除案發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在立案前不會“抓人”。如某人高空墜亡事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會介入調查。這個調查工作大多是初查,通過詢問有關人員、勘查現場情況等,調查是否存在他殺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則調查是否有其他犯罪行為導致當事人自殺。在尚未經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前,即使有懷疑的對象,也不能立案,更不能“抓人”。

問:辦案人員如何調查取證?

答:

公安機關立案後,會及時開展偵查工作,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鑑定、辨認等方式,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每一項偵查工作都有嚴格的規範程序要求,辦案人員必須遵照執行,否則所調取的證據就有可能是瑕疵證據,甚至是非法證據。如傳喚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為保障當事人人身權利,防止變相羈押,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也應當在24小時以內。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且不得少於兩人。由於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所以對未成年人進行訊(詢)問,需要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在場。訊(詢)問女性未成年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為了避免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間串供、翻供,保證偵查工作順利進行,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個別進行。基於同樣的原因,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證人也分開進行訊問、詢問。至於當面對質,在偵查階段不會進行,極個別案件可能會在庭審階段組織。

問:犯罪嫌疑人會受到哪些限制?

答: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財產權利方面,犯罪嫌疑人名下的涉案資金、物品可能會被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不能隨意支配使用。在人身權利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一般會被羈押於當地看守所,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即使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身自由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被取保候審的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監視居住的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人身權利被限制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在押犯罪嫌疑人,與外界聯繫的方式主要是會見。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要求會見的,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會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外籍犯罪嫌疑人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要求會見的,經辦案機關批准後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與其近親屬會見的,會見時有辦案人員和看守所民警在場。

來源:法制日報·社區版(作者單位: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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