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網購時注意保存電子購物單據

南方網訊 (全媒體記者/陳伊純 通訊員/彭勇 吳子穎 印強)使用網購化妝品,沒有變美反而“爛臉”;以為買了進口產品,拿到後卻發現是三無產品;付款後,商家以標價錯誤為由不予發貨……一年一度的“雙11”購物狂歡節臨近,各種購物糾紛也紛至沓來。

作為網購的買家和賣家,應該如何避免網購糾紛?又該如何依法維權?11月7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佈網購糾紛典型案例,也給出了法律維權提示。

筆者從會上獲悉,近5年來,廣州市兩級法院共受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5782件,僅今年1至10月底,便受理了723件。

據廣州中院民事審判庭庭長陳冬梅介紹,在這些網購合同糾紛中,因產品質量問題而致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案件數量較少,常見的問題多為銷售經營者、電商網絡平臺誇大、模糊、虛假宣傳,廣告內容不真實,標籤、標識不規範存在瑕疵等問題。

而消費者在這類案件中的起訴請求,大多為要求商家“退一賠三”或因為食品標籤、標識存在瑕疵等問題主張“退一賠十”。

此外,廣州地區的網購糾紛案件還呈現兩大特點,一是案件標的額較小,5萬元以下的佔九成,1萬元以下的佔七成;二是案件類型多樣,涉及虛假宣傳或價格欺詐的佔比43.6%,涉及產品質量的14.5%,涉及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14.6%,涉及售後服務等其他的14.5%。

廣州中院提醒消費者,當前網購糾紛案件所涉及的證據絕大部分為電子證據,網購時要特別注意保存電子購物單據、跟商家的官方聊天記錄、記錄交易流水清單號等證據。

同時,消費者要注意依法維權。筆者瞭解到,目前廣州市內通過電商平臺產生的購物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一審案件,均由廣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消費者在嘗試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等方法之後,若均無法解決,可以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中院還建議,商家也要保存好相關的進貨憑證,建立起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等信息,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產品,不能採購或檢驗合格後再行採購。

■案例

使用網購美白膏後“爛臉”訴至法院獲十倍賠償

2013年,劉某詩以其母親鄧某玉的名義在某平臺網上註冊了名稱為Barococo的店鋪,該店鋪實際由劉某詩與趙某經營。

自2014年起,陳某便陸續在Barococo購買“殺雞牌”系列化妝品。剛開始她覺得使用效果良好,一段時間後,卻發現自己患上了激素依賴性皮炎,多次治療後都沒有痊癒。於是,陳某向廣州南沙法院提起了訴訟。

2017年9月,廣州南沙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的“殺雞牌”祛痘美白萬能膏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劉某詩與趙某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從市面上購進氯黴素、百炎淨、酮康他素乳膏等原料進行攪拌、灌裝後貼上“殺雞牌”標籤進行銷售。

綜上,法院認定劉某詩、趙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判決劉某詩、趙某連帶向陳某返還殺雞牌祛痘美白萬能膏貨款1200元並賠償十倍價款12000元;劉某詩、趙某共同向陳某返還其他產品貨款1284.15元;劉某詩、趙某連帶向陳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25.2元。

劉某詩、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據統計,當前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大多集中在日常消費領域,食品、化妝品在涉訴商品中佔了較大比例。法官提醒,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生產、銷售未經註冊備案的化妝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質的化妝品均屬違法違規行為,應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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