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资金,华谊嘉信及实控人收警示函

导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1月7日,资本邦讯,华谊嘉信(300071)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1、关于对刘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对公司的所有资金占用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及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对柴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作为华谊嘉信财务总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近日,公司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及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有解冻和新增冻结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被冻结账户39户,累计冻结账户账面余额3,312.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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