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佔用資金,華誼嘉信及實控人收警示函

導語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於2018年1月至5月期間,通過北京偉捷營銷有限公司以資金拆借的方式非經營性佔用公司5,740.66萬元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11月7日,資本邦訊,華誼嘉信(300071)發佈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1、關於對劉偉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作為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於2018年1月至5月期間,通過北京偉捷營銷有限公司以資金拆借的方式非經營性佔用公司5,740.66萬元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於2019年12月31日前償還對公司的所有資金佔用款。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關於對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劉偉,於2018年1月至5月期間,通過北京偉捷營銷有限公司以資金拆借的方式非經營性佔用公司5,740.66萬元,公司未對該事項進行審議及披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公司應認真、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關於對柴健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8年1月至5月期間,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誼嘉信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劉偉,通過北京偉捷營銷有限公司以資金拆借的方式非經營性佔用公司5,740.66萬元。作為華誼嘉信財務總監,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近日,公司查詢銀行賬戶獲悉公司及子公司名下部分銀行賬戶有解凍和新增凍結的情況。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計被凍結賬戶39戶,累計凍結賬戶賬面餘額3,312.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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