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生無子無女,去世20年後,繼子、繼孫卻來爭遺產

凌某某本來在重慶工作,她的第一任丈夫去世後,經人介紹,她認識了後來的丈夫陳某某,1987年12月22日,二人登記結婚,凌某某也搬到了昆明。

結婚時,陳某某的戶口簿上只有他一個人,結婚後凌某某才知道,原來陳某某與前妻結婚時,前妻的3個子女,成了他的繼子女。1997年,陳某某和凌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了單位的一套85.9平米的福利房。可惜到了當年12月,陳某某就因病去世了,也沒住上新房。

新房建好後,凌某某一個人搬過去住,直到2001年,房產證辦下來以後,凌某某才發現房產證上只有陳某某的名字。這可麻煩了,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凌某某很多事都辦不了。2017年,她到房管局產權登記處要求換證,但房管局要求陳某某的繼子女來表態。幾十年沒來往的繼子女一聽到分房產,爭執就來了,凌某某隻好訴至法院。

由於陳某某去世時無遺囑,因此其遺產只能依照法律進行分割。庭審中,凌某某提交的《轉讓房產收入完稅辦結單》起了關鍵作用,五華法院認為,該《轉讓房產收入完稅辦結單》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是原告凌某某申報辦理繼承分析(各人)涉稅事宜的合法憑證,能證明陳某某去世後,其繼承稅已經交付。

另外,五華法院還認為,陳某某與前妻結婚時,與三個繼子女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至於凌某某主張陳某某與三個繼子女多年不往來的事實,和繼子女的反駁,因雙方都未能拿出有效證據,法院不予認定。

最終,五華法院認定:

該案中的爭議房產為凌某某和陳某某的婚內財產,凌某某擁有1/2份額,剩餘的1/2份額為陳某某的遺產。而凌某某作為配偶,對陳某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因此上述1/2份額中的70%歸凌某某所有,剩餘的30%由陳某某的繼子、繼女和繼孫平分。凌某某共計佔有該套房屋的85%,三被告各佔5%。

他一生无子无女,去世20年后,继子、继孙却来争遗产

看完這個案例,可能有些人覺得凌某某有點虧,婚前對丈夫有子女且是繼子女的事一無所知,丈夫去世後,多年不來往的繼子女甚至繼孫卻出來爭遺產,這麼想是人之常情。但是陳某某死前沒有留下遺囑,他怎麼想,誰都不可能再知道了。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只能根據現有事實,且只能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現有證據來做決斷,小編覺得,普及遺囑知識真的很有必要呢。

普法小知識

我國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包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幾點說明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幾大原則

1、男女平等。

2、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由子女的下一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3、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缺乏自主生活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時應予以照顧。

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5、有過錯的一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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