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託:小槓桿大保障

隨著第一代企業家和高淨值人士進入暮年,財富傳承、財富增值、風險隔離、稅務籌劃、隱私保護等方面的需求日漸凸顯,究竟應該如何選擇工具來實現財富的保值和增值,是目前這部分人群關心的話題。在眾多工具中,保險金信託因為相對小眾化,並沒有產生勢如破竹式的影響力,但縱觀世界各國財富配置格局,保險金信託的未來仍然值得期待,或許在不遠的將來,保險金信託會“跑進”中國高淨值人士熱衷投資“明星產品”的行列。

普華永道中國內地及香港家族企業私人財富稅務策劃主管合夥人王志偉表示,相比保險和信託各自的單一功能,保險金信託既可以約定將保險金在給付時歸入信託,也可以用信託財產直接投保,對高淨值人群來說,這是一個貫穿財富管理全生命週期的操作,因此保險金信託逐漸成為財富傳承的重要管理工具。

結合近期保險公司的業績情況,其有利支撐了上述觀點。

近日,中國人壽保險、中國太平洋保險、中國平安、新華保險和中國人壽保險這五家最大的A股上市保險公司公佈了保費收入,其中1~8月實現保費收入1.74萬億元,同比增長8.75%。

隨著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的提高,通過更高的投資收益率能夠實現更大的保險槓桿,這對投保人來說也更具有吸引力。從這個角度看,保險金信託的基礎客戶會實現更大拓展。

創新財富工具

保險金信託將人壽保險與家族信託相結合,本質上是對保單受益權或者保險金這類特殊財產權利的制度安排,作為一種跨領域結合的高附加值的服務信託,保險金信託成為一種新型的財富傳承工具。

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上半年,能夠提供保險金信託服務的保險公司僅5家,而到了2017年底,能夠與信託機構合作,為客戶提供保險金信託服務的保險公司已經超過了10家。與此同時,設立保險金信託的客戶數量也增長強勁。根據中信信託的統計, 2014年設立保險金信託的客戶有10位,2015年就達到了近百位,2016年有500位,至2017年中國已有超過1000位客戶設立了保險金信託計劃,涉及信託資產超過50億元,約佔家族信託資產規模的10%。

進入2017年以後,保險金信託相關業務動作更加頻繁。2017年9月,崑崙信託推出 “臻傳-保險金信託計劃”,10月交銀國際信託推出“保險金信託”服務,11月中信信託發佈“中信信託·傳家寶”APP,實現了標準版保險金信託業務辦理等功能。中信信託保險金信託報告指出,從市場主體來看,參與的保險公司除平安人壽外,基本均為合資或外資公司,如中信保誠、友邦、招商信諾、中德安聯等;參與的信託公司包括中信信託、平安信託和外貿信託等。

“中信信託·傳家寶”APP

從中信信託產品來看,主要以定製化的信託方案對接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產品,一般要求身故保額在300萬元以上,年交保費在30萬元以上。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韓良認為,保險金信託是一種長期、穩定的金融產品,對金融機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經營模式和經營理念上的變革。自2016年我國宏觀經濟實施 “去槓桿”政策以來,繁榮了十幾年的債券市場沉寂下來,同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主要依靠“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依靠“次級債”等短期的債項金融產品進行盈利的時代也畫上了句號。金融機構迴歸主業,更深層次地進行金融產品創新成為主流。韓良認為,保險金信託是一種長期、穩定的金融工具創新,要求信託公司、保險機構具有長期服務客戶的理念和高超的財富管理水平,不是憑藉金融牌照,而是憑藉“信義精神” 和紮紮實實做好本職工作贏得客戶。

小槓桿大保障

保險金信託的最大優勢,是通過保險+信託的結合,利用兩種金融工具和制度保障的獨立性、確定性、槓桿性和靈活性,充分發揮風險保障功能、財富管理功能和財富傳承功能。在目前已經開展家族信託業務的機構中,許多機構也都把保險金信託作為家族信託的重要組成部分。

尤其是對部分尚無法滿足家族信託業務門檻要求的高淨值客戶來說,保險金信託更是其入門級產品的首選。

中誠信託戰略研究部將目前市場上的保險金信託分為三類模式: 保險金信託1.0模式,其主要是指委託人(投保人)投保,並與信託公司簽署保險金信託合同,指定(變更)信託公司為保險受益人,以保險金請求權委託信託公司設立信託,後續理賠後保險金進入信託專戶,由信託公司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開展管理運用。

為避免保單現金價值被強制執行,更好地實現破產隔離的效果,出現了保險金信託2.0模式,即在1.0模式的基礎上,委託人(投保人)投保,並與信託公司簽署保險金信託合同,以保險金請求權及現金委託信託公司設立信託,將投保人、保險金受益人均變更為信託公司,如涉及後續保費,則由信託公司使用信託財產繳納。

保險金信託3.0模式是2.0模式的加強版,有利於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深度結合,操作模式為委託人與信託公司簽署保險金信託合同,以資金委託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作為投保人投保,信託公司同時為保單的受益人,由信託公司使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和管理理賠金。

一般而言,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當被保險人身故或者全殘時,保險公司提供三種保險金領取方式:一是傳統的一次性領取方式;二是為防止未成年人資產被篡奪或揮霍可以選擇分次領取;三是以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分配保險金。第三種領取方式即為保險金信託模式,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向信託公司支付保險金,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要求將收益按條件分配給受益人。在此模式下,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後,還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並對原保險合同進行受益人變更,即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變更為信託公司,這樣才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使保險理賠金順利進入信託公司專戶。

更為重要的是,保險金信託還可以突破保險受益人的限制,在傳統保險產品中,未出生的人是無法作為保單受益人的,但通過信託則可以實現受益人變更。

通過這種長期規劃與指定受益人方式,保險金信託解決了很多現實中面臨的問題。中信信託等機構發佈的《中國保險金信託發展報告》指出,比如在複雜的婚姻與子女狀況中分別指定生前、身後的分配份額與條件,激勵二代努力學習與上進並根據考取的學校及獲得的成績,分配不同金額的教育金,創造二代們追尋夢想、試錯的機會,為二代的婚姻風險提供事先的有條件的隔離與分配,通過不同的分配方式對三代及以後的價值觀與行為進行引導與約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續等。

此外,保險的槓桿功能在人壽保險中體現得尤為明顯,投保人可以每年繳納較少的保費,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的數額通常是投保人繳納保費的數倍,即通過鉅額保險賠償實現財富的積累,再將數額巨大的保險金納入信託架構,通過信託機構的資產管理優勢實現個人財富的保值增值。

王志偉介紹,保險金信託除具備家族資產傳承功能外,也有高槓杆性。“相比目前家族信託幾千萬的投資門檻,保險金信託的保費可能並不大,但是隻要滿足條件就可以設立,並通過每年不斷地投入而增長,對高淨值人士來說,具有保障槓桿作用。”隨著保險金信託參與機構的增加,其業務模式也在不斷升級。

目前一些保險金信託的產品也在不斷創新,比如部分信託公司通過打造統一的家庭保單和財富受託平臺,將“大額保單+ 信託”中保單的險種和財富受託服務不斷豐富,打通保險金信託全產業鏈模式,提高了業務規模和市場佔有率。

配套法規待完善

1886年,保險金信託誕生在英國,並推出第一款保險金信託產品“信託安全保險”。20世紀初,在美國發展出了不可撤銷人壽保險金信託(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簡稱 ILIT)。1925年,日本開始開展生命保險信託業務。2001年在中國臺灣地區,臺灣萬通銀行首先申請開展人壽保險信託業務。縱觀保險金信託發展比較完善的一些國家和地區,都有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

儘管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稱謂,但保險金信託的核心功能,都在於彌補保險金再分配不夠靈活、再管理缺失的缺陷,幫助約束投保人子女按父母生前的意願妥善運用保險金,同時處理相關稅務策劃的考慮。

在前期探索基礎上,2014年我國發行第一款保險金信託,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模式相比,我國保險金信託有自己的模式。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劉小軍認為,保險金信託發展過程待解決的問題比較多樣化,“一方面既同於傳統業務,需要履行審批、成立、登記、開戶、估值、分配等流程,另一方面還需要涉及每個賬戶的資產管理、信息管理、支付管理、客戶管理等工作,項目數量眾多,持續時間長,需要從業者的恆心與耐心,也需要信託公司高層進行戰略層面的支持”。

具體來看,信託公司要做好保險金信託業務需要具備以下能力:一是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業務審核體系,體現業務的零售特徵,能夠進行批量化、標準化操作;二是需要完善信息系統建設,系統建設既涉及內部審批流程、客戶入口,也涉及同保險公司系統對接,完善的信息系統將提升業務辦理效率,減少操作失誤,提升客戶體驗。三是需要不斷提升財富管理領域的專業化人才團隊建設,為高淨值客戶搭建起財富傳承的持續客戶服務平臺。

很顯然,這些問題目前仍未徹底解決。《中國保險金信託發展報告》認為,從制度層面看,中國保險金信託發展的基本支撐已經具備,但我國《保險法》、《信託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均未對保險金信託產品的市場準入、具體運作方式等作出規定,相應的監管機構不明確,監管規則缺乏。

由於中國《信託法》源於英美法制度,2001年全國人大在制定《信託法》時堅持“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加之對法律移植和本土化銜接客觀上存在的難度,因此2001年制定的《信託法》雖然引入了成熟信託法律制度中的大部分原理和規則,但在實際實施層面,目前中國保險金信託仍然面臨一些外部條件的制約,主要體現在配套體系的完善上。

王志偉介紹,“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發展一般會涉及到保險法、信託法、公司法、稅法等多個相關法律或監管辦法”。

由於法規中並未明確涉及信託相關事務的處理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常常會遇到法律適用性模糊甚至無法可依的情況。

韓良認為,當前保險金信託的發展面臨創新法律環境不完善的挑戰。《信託法》是金融創新的基本法律規範,從2001年頒佈到現在一直沒有修改,很多規定已經對現在的金融創新形成了阻礙,如信託登記生效制度。而對金融創新具有支撐和規範作用的目的信託制度、信託稅收制度等還處於空白狀態。另外由於《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都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則進行了規定,因此保險機構成為保險金信託的受託人存在法律障礙。《中國保險金信託發展報告》稱,未來需要相關部門不斷完善財產所有權的認定、信託登記制度的優化以及稅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直接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配套,為中國保險金信託的規範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本文源自《家族企業》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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