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人在新疆
協商?去社保中心投訴?勞動仲裁?法院起訴?
解析如下:
工資沒有要回來,說明題主要了,但是單位不給。
勞動者和單位相比,個人的力量太弱小。那麼,接下來怎麼做呢?
一、建議如下:
(先協商,當然。曾經有個前前同事,老闆剋扣他工資,他找老闆要,然後偷偷錄音,然後,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用走了,嘿嘿。)
1. 去社保中心勞動監察科投訴,勞動監察會跟企業聯繫,督促企業改正
2. 去社保中心進行勞動仲裁
3. 法院起訴,這個就比較複雜,耗時間耗精力,最後的選擇吧。
二、 但是題主提到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意思是去社保中心拿不出證據。那麼我告訴你,證據有很多種,勞動合同不是唯一。
1. 廠服,你入職,單位會給你發工作服,甚至收過你的廠服押金,廠服和押金條,都可以作為證據。
2. 工作證
3. 餐卡
4. 出門條,請假條,你業務有關的賬目
5. 同事,總有一兩個共事過的好朋友,甚至有跟你一樣沒有拿到工資的同事,你們彼此就可以是證人。
三、只要是能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過的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據。而你去社保局投訴後,接下來的事情,就是社保和企業之間的交涉了。企業很怕社保查的,所以基本都會如實足額髮放你的離職工資。
法條鏈接:根據《工資支付條例》
第18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19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題外:
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以此為由提出雙倍工資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你不但可以要回屬於你的工資,還能要到屬於你的賠償!
我是晶,您想了解的社保的事兒,我跟您說~
如果您有不同看法,請評論區留言討論
晶說社保
問題具體情況說的不太清楚,根據字面意思,應該是已經離職,但是用人單位尚欠工資。
不知道你是不是正常主動辭職並辦理了離職手續?或者你是因為工作能力問題、個人工作態度問題、單位精簡裁員問題、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原因被辭退?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不過通用的渠道是先跟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準備相關資料證據尋求勞動監察部門幫助。
勇評書話
樓下回答很全面。
社保那些小事兒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公司又不支付工資,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跟老闆協商解決;
2、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解決;
3、到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而且不要繳納任何費用。
未簽訂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沒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不僅可以追討拖欠工資,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4、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該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還有問題可以私信我。
網絡小諸葛
如果不能私下協商解決,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是申請勞動仲裁,這種拖欠或者不發工資的公司基本一告一個準。所以不用怕公司不給錢,只要你可以提供任職證明和工資明細單等材料就行。
不簽定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屬於違法行為,還不發工資,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信息、同事證言等。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你可以要求全額髮放。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公司拖欠工資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首先,先去找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索要拖欠的工資。如果公司繼續拖欠,問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公司暫時週轉不開,此時讓公司出具一張欠條。
其次,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那麼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一般問題到這裡就可以得到解決。
最後,如果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無果,那麼此時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主張上述權利的基礎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附部分相關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所以在勞動法上公司不籤勞動合同違法;無故拖欠甚至不發工資違法。總而言之,公司的做法已經違法勞動法相關規定。你大可底氣十足於公司據理力爭,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另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位朋友在入職某公司時一定要簽署勞動合同。
影視精選ys
1、建議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
2、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作證、工作往來信息、證人證言、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係證據,要求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囡囡愛生活
這個企業存在兩大低級錯誤。
一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明確的說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解決途徑:
協商解決,所有的勞動糾紛都是協商解決最有效率,可以找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進行協商,協商時錄音或錄視頻保留證據。
仲裁,可以到就業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提出仲裁,一般在45天之內會判決,判決後15天企業支付,但是一般情況下,企業會進行上訴,還會進行法院一審和二審,時間會較長。
賠償標準: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月起一年之內支付雙倍工資標準,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工作年限6個月以內給予半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金,每超過一年增加一個月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我是一個從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十多年經驗的HR,解決職場糾紛,提供諮詢,交流職場心得。
V金日視界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可按照以下方法辭職:
1、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辭職。並且,雙方達成一致後,員工可以隨時走人,不受三十日的時間限制。
2、員工與公司不協商或是協商不一致的,員工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並且,不管公司是否同意辭職,只要按照這個方式通知後即可以辭職。
3、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員工人身安全,那麼,員工可以不用協商,不用通知,立即提出辭職。
最後,沒簽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時,除了順利解除勞動合同外,因為公司違法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員工辭職時可以要求二倍工資賠償。
針對以上情況,其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其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故拖欠和剋扣,對於以上情況,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無果,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可以幫到您!喜歡的話歡迎關注我,有問題隨時探討!
球場小鋼炮
請求法律緩助:
矛盾從何而來
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的話,提前蒐集能夠證明你們勞動關係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切記 ,證據只能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