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等待期内患癌,保险公司拒赔20万,法院:全额赔

保险里有个等待期的概念,通常在60-180天不等,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用负担保险责任的。等待期的设立,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带病投保等恶意骗保行为而设置的风险防控手段。

但是在等待期内出险,就一定不赔吗?

今天,我们就来看这么一则案例,男子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却要求保险公司如数支付保险金的案例。

01 案例详情

去年1月份,韩某(化名)去银行存钱时,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之下购买了一份保额为20的重疾险,如果确诊重大疾病,可以一次性领取20万元的经济补偿。

在业务员的推销下,韩某一次性缴纳了一年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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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BANK

结果到第二年缴费期时,韩某已经忘记了他买过保险的事,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公司提醒韩某欠费后,韩某续缴了保费并办理了复效手续。

复效4个月后,韩某公司组织员工体检,韩某被查出肺部有结节,后被确诊为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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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期间,韩某想起他曾经购买过重疾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等待期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韩某不服,仔细翻了一遍保险合同后决定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审理后对韩某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保险公司如数支付20万元重疾保险金。

02 案例分析

等待期内出险,为什么也能赔?

其实法院之所以判罚,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原因。

韩某所购买的保险合同中,关于等待期内免责的描述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然而在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却并未被突出显示、使用不同字体或者字体加粗等放大式予以特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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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寿保险文件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予以特别标识,而本案中关于等待期内免责的条款未被特别标识,因此法院对韩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03 两点建议

今天的案例中出现了复效期,有许多朋友可能对此不太了解,复效期是指投保人未按期缴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共识后,续缴期间保费即可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复效后,同样有一个等待期,在复效等待期内出险与投保后的等待期出险一样,保险公司都是不赔的。

所以建议像购买了寿险、重疾险之类的缴费期限长达20-30年的朋友,一定要给自己设置提醒及时缴纳保费,否则保单失效后,申请复效还要重新来一次等待期,一旦在等待期内出险,之前的保费几乎等于白交了。

还有就是,保险公司说的不赔就一定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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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一定。

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非常的死板化,但被保险人们的出险情况却是多种多样,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决议并不一定是合理的。

所以遇到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可以先后保险公司沟通商量,如果实在是无法协商解决,再考虑从法律途径或者监管层面与保险公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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