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紀臣、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逃稅二審刑事裁定書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18)豫17刑終289號

原公訴機關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商紀臣(何暢),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2015年5月19日至2017年2月6日擔任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駐馬店市(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縣)。因涉嫌犯逃稅罪,2017年6月9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由西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原審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9599031-0,單位住址鄭州市惠濟區長興路22號銀江商務綜合樓4層413號。法定代表人李宏偉。

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商紀臣犯逃稅罪一案,於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豫1721刑初76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商紀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在西平縣城承建西平豪雅中央城項目過程中,合計應納各項稅款7884215.09元(不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實繳各項稅款3852657.90元(不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經西平縣地方稅務局對其下達限期責令整改通知書後,被告人商紀臣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然不進行納稅申報,不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逃避繳納稅款4031557.19元(不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數額巨大。經西平縣地方稅務局核定,被告單位未繳納稅款佔應繳納稅款的比例為51.13%。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商紀臣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汪某、郜某、張某、黃金陽、許某、周某、李某、劉某、馮某、陳某證言,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張某2017年3月2日提供的其與商紀臣的手機短信來往記錄截圖及其和許某微信來往記錄、河南省農村信用社上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西平縣地方稅務局2017年2月22日的涉稅案件移送書,關於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豪雅中央城項目涉稅案件的西平縣地方稅務局2017年1月6日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意見書、偷稅比例計算表、2017年1月4日的調查報告、稅務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稅收完稅證明、契稅完稅證、耕地佔有稅完稅證,稅務文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西平縣地方稅務局調查筆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表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商紀臣身份證複印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張某、黃金陽提供的豪雅中央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7月21日銷售情況報表,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資料檔案、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公司股東會議決議、股權轉讓協議,關於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豪雅中央城項目涉稅案件的調查報告,西平縣地方稅務局出具的證明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催繳後仍拒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繳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商紀臣作為直接負責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商紀臣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西平縣地方稅務局向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下達限期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繳納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辦公室工作人員張某通過手機短息、彩信和電話的方式多次告知商紀臣後,商紀臣對此不理不睬,故其在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的逃稅行為中起到了縱容作用,應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三、四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完畢。二、被告人商紀臣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三、逃稅款4031557.19元予以追繳。

上訴人商紀臣上訴稱,自己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管理,不應當承擔責任,對在任法定代表人之前的逃稅款不應當承擔責任,請求宣告無罪。自己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應構成立功。其辯護人意見,商紀臣沒有出資,沒有對公司進行實際管理,不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逃稅數額計算錯誤,商紀臣不應當承擔其任職之前的法律責任,建議依法改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且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經本院審核無誤,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催繳後仍拒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繳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商紀臣作為法定代表人,當西平縣地方稅務局向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下達限期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繳納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辦公室工作人員張某通過手機短息、彩信和電話的方式多次告知商紀臣後,商紀臣對此不理不睬,故其在被告單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的逃稅行為中起到了縱容作用,應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關於商紀臣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意見,經查,作為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紀臣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對外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因此,商紀臣對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的逃稅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在商紀臣未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未繳納的稅款,商紀臣擔任法定代表人後,河南豪雅置業有限公司仍有義務繳納,商紀臣亦有督促繳納的義務,而商紀臣並未履行該義務。商紀臣上訴稱其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行為,經查不實。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商紀臣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馬洪濤

審判員  傅雲峰

審判員  曹黎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陳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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