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債式“假離婚”之司法救濟

躲債式“假離婚”之司法救濟

所謂的“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於某種特殊目的,往往是基於躲避債務等不正當目的,假借離婚之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予以離婚逃債的行為。當家庭對外欠了鉅額債務時,很多人想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約定離婚後財產歸一方,債務卻全部由另一方承擔。

但是假離婚逃避債務真的能達到效果嗎? 答案是否定的。

一、法律不承認所謂的“假離婚”,辦理離婚手續即為真離婚

首先,律師強調,辦理離婚手續後即為真離婚,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後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審理的一起假離婚案件中法院認為:由於雙方已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的行為系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係的要件,並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的問題,故本院對關於“假離婚”的主張不予採信。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審理的一起假離婚案中法院認為:雙方在吉水民政局簽訂了離婚協議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該離婚登記未被撤銷之前,雙方已按照離婚協議解除了婚姻關係。

假離婚的法律後果有很多,例如:

1、夫妻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婚前財產,即使復婚也可能不能再共有;

2、淨身出戶一方可能真的一無所有;假離婚後相互喪失繼承權;

3、假離婚後一方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再共有;

4、雙方均可再婚,不受法律約束等。

二、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雙方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經營所得如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因經營所負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持”。

從上述規定可知,當事人之間的離婚協議,甚至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有關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款,僅在夫妻之間有效不能對外對抗債權人。即使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並辦理了離婚登記,但離婚協議僅僅在二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其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要是婚內共同債務,無論離婚協議如何約定,離婚判決書如何裁決,債權人都可依法主張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對於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通常從舉債事實或者舉債用途來綜合印證。但若夫妻另一方主張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應由其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由此可見,無論是通過行政程序還是訴訟程序離婚,均應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如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對共同債務明確為一人償還,而實際上義務人因無償還能力,而使債務難以清償的行為,明顯違背《婚姻法》第41條規定的債務清償的程序和原則,且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民事權益,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該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2、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發生於債權有效成立之後;

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應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相應的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由此可知,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並有權對其財產權益自由處分,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若夫妻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約定,將絕大部分或價值較大財產或全部財產無償轉讓給一方所有,或將屬於一方的財產併入夫妻共同財產後又約定全部歸一方單獨所有,全部債務由另一方全部承擔等行為明顯屬於惡意串通,通過協議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意圖造成另一方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達到逃避履行債務的目的,不僅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作為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法院應予以支持。

三、部分法院以“合法形式掩蓋合法目的”為由判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無效

對於借假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於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在筆者查閱到的兩起以逃避債務的假離婚案件中,法院均以“合法形式掩蓋合法目的”為由判決該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無效。

如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常民終字第0641號案中,法院認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目的是為了將房屋等財產轉移到何某名下而規避本院執行王某甲所欠常州市玻璃鋼廠債務案件,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條款,何某在2014年《真實情況說明》中自認與王某甲辦了假離婚等事實也能印證雙方前述行為的不法性,故做出雙方的財產分割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的判決。

通常,律師應以二人自辦理了離婚手續後仍以夫妻名義相稱、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債權債務共有、存在書面協議約定離婚手續為假、離婚協議約定與實際不符等事實角度,綜合印證假離婚的事實。

四、贈與行為發生在債權債務關係之後,贈與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

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或者其它財產贈與另一方、雙方共同的子女或父母、第三人等,通過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意圖造成另一方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達到逃避履行債務的目的。根據贈與行為的發生時間,離婚協議中的對贈與協議的效力認定有所不同。上述惡意的贈與行為一方面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贈與的對贈與財產的合法處置的條件,屬於無效行為。

通常情形下,若贈與行為如果發生在債權之前,則為有效,贈與通常不能撤銷。但是,如果贈與行為發生在債權關係形成在後,贈與的行為存在逃避債務的可能性的,無論是否變更登記,由於導致債務人沒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此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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