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特新材連3年收到現金不敵營收 兩年三度成被執行人

11月1日,上交所披露科創板上市委2019年第44次審議會議公告,將於11月12日審議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簡稱“賽特新材”)的首發申請。賽特新材主要從事真空絕熱板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汪坤明為賽特新材實際控制人,持股數量為3172萬股,持股比例為52.87%。同時,汪坤明之妹妹汪美蘭直接持有賽特新材871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14.52%,汪坤明之子汪洋直接持有該公司260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4.33%。汪坤明、汪美蘭、汪洋三人合計直接持有賽特新材71.72%股份。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賽特新材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1.12億元、2.05億元、3.08億元和1.94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為689.04萬元、524.93萬元、4066.25萬元和3593.41萬元。

報告期內,賽特新材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始終跟不上同期營業收入,分別為8654.72萬元、1.57億元、2.48億元和7647.92萬元。此外,其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1324.36萬元、787.22萬元、4800.97萬元和1964.53萬元。

過去三年,賽特新材業績波動幅度頗大。對2017年業績下滑,賽特新材表示系受真空絕熱板產品毛利率下降、財務費用同比大幅增加、政府補助減少等因素影響所致。2018年該公司淨利潤大幅增長,其解釋稱,系因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真空絕熱板產品毛利率回升、財務費用同比下降等因素影響所致。

報告期內,賽特新材研發費用分別為832.51萬元、1350.11萬元、1937.54萬元和935.07萬元,研發費用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7.42%、6.58%、6.29%和4.81%。

值得一提的是,賽特新材曾於2015年5月提交過上市申請文件,希望在創業板上市,一年後主動撤回。該公司稱主動撤回IPO申請的原因為其核心產品涉及專利與松下電器發生糾紛,並被訴訟。

2014年1月,松下電器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賽特新材侵犯其專利產品,並於同年3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無效宣告請求》。賽特新材自此開始與松下電器的專利糾紛。直至2018年8月24日,松下電器與賽特新材達成和解,至2018年11月,雙方分別申請撤回起訴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訴訟和解了結。

與松下電器的糾紛對賽特新材經營情況產生了較大影響。

2012和2013年,賽特新材淨利潤分別為2239.61萬元和3541.56萬元;2014年,其淨利潤下滑至2152.35萬元;2015年進一步降至950萬元。2016年,即賽特新材決定終止上市申請當年,其淨利潤進一步下挫至689.04萬元,2017年更低至524.93萬元。

事實上,賽特新材遠非所涉及的案件、糾紛遠非與松下電器之間的訴訟。

公開信息顯示,賽特新材歷史上共有24份裁判文書、4份法院公告、6份開庭公告,發生時間主要集中在2014年至今,多為買賣合同糾紛、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報告期內,賽特新材罰款及滯納金支出分別為9.69萬元、0元、0.37萬元和0.91萬元。但賽特新材在其招股書中僅披露了兩次違法違規行為。

天眼查信息顯示,報告期內,賽特新材三次成為被執行人被立案。2017年10月12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案號(2017)閩08執232號),賽特新材為被執行人;2019年9月23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同日內兩次對賽特新材立案,該公司均為被執行人,案號分別為(2019)閩0825執1719號和(2019)閩0825執1720號。

賽特新材還與員工簡某貞發生一起合同糾紛案。

相關資料顯示,簡某貞先後擔任賽特新材生產部車間主任、複合膜車間副主任、品管部副經理,頻繁接觸和研究VIP板及其他真空隔熱材料等核心技術,掌握了該公司大量的新材料研發成果和客戶市場。

簡某貞在賽特新材任職期間,於2013年5月14日,出資10萬元與其他股東出資共計1000萬元成立由自然人投資控股的賽爾達公司,並於2013年5月21日註冊成立,簡某貞為賽爾達公司的股東。簡某貞在2013年9月1日未與賽特新材辦理辭職及交接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離職,後就職於賽爾達公司。2014年10月28日,簡某貞作為發明人之一,通過賽爾達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整體真空絕熱箱及其製作方法的發明專利和一種整體真空絕熱箱的實用新型專利。此外,賽爾達公司的經營範圍與賽特新材的經營範圍在真空絕熱板等產品部分相同或相類似。

2017年8月23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08終8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簡某貞支付賽特新材違約金15萬元,律師費1.5萬元。

對上述問題,中國經濟網記者發送郵件至賽特新材董秘辦,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覆。

2016年擬登陸創業板,後主動撤回

賽特新材前身為福建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10月,註冊資本為2500萬元。2010年6月30日,賽特有限召開股東會,決議同意將賽特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賽特新材主要從事真空絕熱板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其主要產品真空絕熱板現階段最主要應用於冰箱、冷櫃等冷鏈領域。

2019年7月18日,賽特新材在上交所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擬於上交所科創板上市,保薦機構為興業證券,審計機構為容誠會計師事務所。

賽特新材選擇的上市標準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的“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賽特新材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2000萬股,不低於本次發行完成後股份總數的25.00%,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8000萬股(未考慮公司A股發行的超額配售選擇權)。

其擬募集資金3.10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將用於年產350萬平方米超低導熱係數真空絕熱板擴產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和補充流動資金。

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事實上,賽特新材三年前曾提交過招股說明書,並擬登陸創業板。

2015年5月,賽特新材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前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5月20日出具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151143號)予以受理並於2015年11月19日出具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151143號),該公司未提交反饋回覆文件。

2016年7月,賽特新材和前次申報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主動要求撤回公司前次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2016年8月3日,中國證監會作出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終止審查通知書》([2016]415號),決定終止對相應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

賽特新材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汪坤明。汪坤明直接持有該公司3172萬股股份,通過紅斗篷投資間接持有公司27萬股股份,合計持有股份佔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53.32%,且自該公司設立至今持股比例均在50%以上,一直擔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汪坤明,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62年出生,導彈總體工程專業,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福建省第十二屆、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993年5月至2010年6月,歷任高特高材料董事長、經理;1997年12月至2010年6月,曾任鷺江設備副董事長;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曾任鷺特高機械執行董事兼經理。2007年10月至今,任賽特新材董事長兼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戰略統籌和總體管理;現同時兼任菲爾姆執行董事兼經理、中國硅酸鹽學會絕熱材料分會副理事。

報告期內業績波動大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賽特新材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1.12億元、2.05億元、3.08億元和1.94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為689.04萬元、524.93萬元、4066.25萬元和3593.41萬元。

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值得一提的是,報告期內,賽特新材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266.92萬元、233.47萬元、4539.49萬元和3421.15萬元。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該公司其他收益分別為388.96萬元、416.91萬元和216.36萬元。

2017年,賽特新材實現淨利潤524.93萬元,同比下降23.82%;2018年,賽特新材營收同比增長50.24%,淨利潤同比增長697.77%。該公司報告期各期淨利潤波動較大的問題,也被上交所關注。

對2017年業績下滑,賽特新材在回覆上交所問詢函時稱,主要受三方面原因影響,一是受真空絕熱板產品毛利率下降影響,公司綜合毛利率同比下降6.90個百分點;二是財務費用同比大幅增加;三是2017年公司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為388.96萬元,而上年同期政府補助為516.48萬元。

對2018年淨利潤大幅增長的原因,該公司解釋稱,一是由於營業收入實現快速增長;二是受真空絕熱板產品毛利率回升影響,公司綜合毛利率同比增加9.84個百分點;三是財務費用同比下降。

過去三年及一期,賽特新材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始終跟不上同期營業收入,分別為8654.72萬元、1.57億元、2.48億元和7647.92萬元。

報告期內,賽特新材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1324.36萬元、787.22萬元、4800.97萬元和1964.53萬元。

2018年淨利潤數據調整

中國經濟網記者對比賽特新材上會版招股書和申報版招股書後發現,其2018年淨利潤和歸母淨利潤數據不一致。

根據賽特新材申報版招股書,其2018年淨利潤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均為4187.75萬元。

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而其近日更新的上會版招股書顯示,2018年淨利潤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均變為4066.25萬元。兩版招股書中,其當年營業收入均為3.08億元。

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對此,該公司表示,上述調整為會計差錯調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年修訂)的規定及相關解析,公司對應收票據終止確認的具體判斷依據進行了調整,調整後公司已背書或已貼現未到期的票據會計處理方法為:(1)由信用等級較高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或貼現時終止確認;(2)由信用等級一般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及知名家電製造集團下屬財務公司等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在背書或貼現時繼續確認應收票據,待到期兌付後終止確認”。

證券市場週刊:賽特新材信披真實性從何說起

證券市場週刊報道稱,賽特新材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EVOH膜是真空絕熱板生產所需主要原材料之一,且首輪問詢中回覆顯示:“報告期內,EVOH膜僅向日本KURARAY CO.,LTD進行採購”。由此可知,在邏輯上,賽特新材報告期內向KURARAY CO.,LTDEVOH的採購額必然大於或等於EVOH膜的採購額。

招股說明書顯示,2016-2019年一季度,KURARAY CO.,LTD一直為賽特新材的五大供應商之一,賽特新材向該供應商的採購額分別為467.7萬元、728.03萬元、1116.03萬元和405.45萬元, 而同期EVOH膜的採購額則分別為478.54萬元、759.81萬元、1184.53萬元和405.45萬元。也就是說,除了2019年一季度的兩個採購額一致外,2016-2018年, KURARAY CO.,LTD的供應額竟然是小於EVOH膜的採購額。

此外,在首輪問詢中增補了2019年上半年的相關信息,在問題25的回覆中顯示了EVOH的採購量和採購價格,雖然沒有顯示明確的採購金額,但由採購量和採購價格推算出的2016-2018年的採購金額和招股說明書顯示的基本一致,且計算出2019年上半年EVOH膜的採購額為1004.35萬元。同樣在問題25的回覆中顯示,KURARAY CO.,LTD作為2019年上半年賽特新材的第三大供應商,其供應額為935.81萬元,仍是小於EVOH膜的採購額。

這是賽特新材所披露信息的反常現象之一,另一個關於採購的反常現象來自於另一個五大供應商之一——龍巖博文工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巖博文”)。

天眼查查詢信息顯示,龍巖博文成立於2016年1月,經營地址位於連城市工業園區工業二路。而巧合的是,賽特新材的主要生產經營地也位於連城市工業園區,且百度地圖顯示,賽特新材也位於連城市工業園區工業二路。

根據問題25的回覆發現,龍巖博文成立一年後,即成為賽特新材的無鹼短切纖維的供應商,2017年,龍巖博文僅為賽特新材提供了79.06萬元的無鹼短切纖維。到了2018年,龍巖博文為賽特新材提供的無鹼短切纖維數量達到了無鹼短切纖維全部採購量的58%以上,價值達到1102.17萬元,同時還採購了114.19萬元的原紗,合計採購金額達到1216.36萬元,並因此成為賽特新材的第三大供應商。2019年上半年,成立僅三年時間的龍巖博文已經一躍成為賽特新材的第一大供應商,不僅為賽特新材提供87%以上的無鹼短切纖維採購量,同時還提供了原紗採購和無鹼短切纖維的委託加工服務,總採購金額達到了1053.64萬元。

與此同時,在“前五大供應商採購內容”中披露的信息顯示,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龍巖博文的供應額分別為1172.89萬元和1054.31萬元。

2019年上半年,龍巖博文的供應額與基於具體採購內容而計算的採購金額基本一致,但2018年卻不然,龍巖博文的供應額比基於具體採購內容而計算的採購金額少了43.47萬元。

根據問題25回覆的內容來看,2018年,賽特新材向龍巖博文采購無鹼短切纖維的價格為2.12元/千克,數量為5198.92噸,同時還以價格1.12元/千克採購原紗1019.58噸,由此可計算得到無鹼短切纖維和原紗的採購金額分別為1102.17萬元和114.19萬元,兩項採購額合計為1216.36萬元。

賽特新材在首輪問詢回覆中修改了招股說明書中2018年的銷售量和銷售價格,銷售量由原來的302.11萬平方米修改為298.32萬平方米,平均銷售價格由原來的99.92元/平方米,修改為101.06元/平方米,但修改原因卻未提及。

此前深陷專利糾紛

2015年5月,賽特新材在中國證監會官網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擬登陸創業板,2016年7月撤回上市申請文件。

賽特新材稱,公司撤回前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主要原因為:1、核心產品涉及的專利訴訟截至撤回申請時仍未有明確結果,該事項對公司經營情況產生了較大影響,2015年歸屬於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950萬元;2、公司擬引入戰略投資者以改善產品及股本結構,可能引起股權變動。

據投資時報,真空絕熱板的研發始於20世紀50年代,其概念首先由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提出並進行設計。20世紀90年代以後,很多跨國公司先後展開真空絕熱板的研究,如美國歐文斯科寧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美國卡博特公司、日本松下電器等。中國的真空絕熱板研發始於1999年的蘭州空間技術物理研究所,2007年相關產品開始量產。但隨著市場趨於成熟和產品影響力擴大,賽特新材開始面對國外同行長達幾年的專利訴訟。

2014年1月,松下電器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賽特新材侵犯其專利產品,並於同年3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無效宣告請求》,被知識產權局駁回後主動提出撤訴申請。

2014年10月,松下電器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的審查決定,請求撤銷審查決定,並將賽特新材列為第三人。

2016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松下電器的訴訟請求。松下電器不服再上訴。2017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松下電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相關訴訟現已完結。

在此期間,2015年4月,松下電器又對其另一真空絕熱產權專利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賽特新材侵權。直到2018年5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松下電器起訴公司專利侵權案作出判決,賽特新材一審勝訴。到2018年8月24日,松下電器與公司達成和解,至2018年11月,雙方分別申請撤回起訴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訴訟和解了結。

賽特新材本次遞交科創板申請文件,其認為公司與松下電器的歷史專利糾紛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已經逐步消除。

賽特新材在回覆證監會問詢函時稱,“公司與松下電器的專利糾紛先後發生於2014年、2015年。發生初期,對公司彼時的市場銷售產生了衝擊,對公司部分主要客戶採購份額、下游客戶及市場拓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從而導致公司歷史業績下滑。隨著上述糾紛於2017年5月、2018年11月陸續完結,其對公司的業務拓展和客戶黏性已無實質性影響:最近三年,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1.12億元、2.05億元和3.08億元,年均複合增長率達到65.63%;淨利潤分別為689.04萬元、524.93 萬元和4066.25萬元,年均複合增長率達到142.93%。2017年開始公司的銷售金額、銷售數量已經超越涉訴前最好的2013年度,並保持快速增長。客戶方面,三星電子、LG 電子、海爾、惠而浦、美國賽默飛世爾等原有主要品牌客戶均未流失且不斷增加參與採購的子公司數量或採購量。以三星電子為例,本次申報期間,其下屬參與採購的子公司在涉訴前的韓國三星、波蘭三星、蘇州三星基礎上,新增了泰國三星、印度三星、墨西哥三星等採購主體。”

事實上,賽特新材與松下電器的專利糾紛直接影響到了其業績,兩家公司專利糾紛先後發生於2014年、2015年。

與賽特新材合同糾紛違反《保密協議》

2016年9月13日,賽特新材以簡某貞違反《保密協議》為由向連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簡某貞支付違約金20萬元及律師費1.5萬元等。

據裁判文書,簡某貞入職賽特新材即在研發部任職,且先後擔任生產部車間主任、複合膜車間副主任、品管部副經理,頻繁接觸和研究VIP板及其他真空隔熱材料等核心技術,掌握了該公司大量的新材料研發成果和客戶市場。

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三)乙方無論在勞動合同期間,還是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以後,不得擅自帶離甲方的任何信息資料,包括乙方本人在甲方任職期間所研究開發的資料;不得接受甲方同行和競爭對手的聘用;不得向甲方同行或競爭對手提供直接或間接的諮詢性服務或其他服務。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職期間違反本協議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0000元;離職後兩年內違反本協議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50000元;離職兩年後違反本協議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乙方違約導致甲方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按實際損失額支付賠償金。”

簡某貞與賽特新材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合同期限為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簽訂《保密協議》的時間為2013年8月16日。而簡某貞在2013年9月1日未與賽特新材辦理辭職及交接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離職,與賽特新材另一員工張謀鋒一同接受案外人賽爾達公司聘用,以賽爾達公司為平臺申請專利、入股賽爾達公司等行為均發生在上述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以及《保密協議》生效期間。

簡某貞在賽特新材任職期間,於2013年5月14日,簡某貞出資10萬元與其他股東出資共計1000萬元成立由自然人投資控股的賽爾達公司,並於2013年5月21日註冊成立,簡某貞為賽爾達公司的股東。簡某貞於2013年9月1日離職後,就職於賽爾達公司。2014年10月28日,簡某貞作為發明人之一,通過賽爾達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整體真空絕熱箱及其製作方法的發明專利和一種整體真空絕熱箱的實用新型專利。

賽爾達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真空絕熱板材料製造、加工等,賽特新材經營範圍包括真空絕熱板、牆體保溫板、真空設備製造、銷售與研發。賽爾達公司的經營範圍與賽特新材的經營範圍在真空絕熱板等產品部分相同或相類似。

2017年4月6日,連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閩0825民初25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簡某貞支付賽特新材違約金20萬元,律師費1.5萬元。因不服前述判決,簡某貞於2017年4月15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連城縣人民法院(2016)閩0825民初2571號判決書。

2017年8月23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08終876號民事判決書。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簡某貞從未向賽特新材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等材料,也未接受賽特新材的脫密措施,其行為已經違反《保密協議》要求保密義務人辭職至少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賽特新材的約定,判決簡某貞支付賽特新材違約金15萬元,律師費1.5萬元。

2019年6月20日,賽特新材收到連城縣人民法院轉付的執行款,相關訴訟已經完結。

公司高管虛列稅收獎勵金騙取公款

天眼查信息顯示,報告期內,賽特新材三次成為被執行人被立案。

2017年10月12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案號(2017)閩08執232號),賽特新材為被執行人。

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2019年9月23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同日內兩次對賽特新材立案,該公司均為被執行人,案號分別為(2019)閩0825執1719號和(2019)閩0825執1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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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賽特新材的高管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幫助政府工作人員虛開發票,騙取公款。

據(2017)閩0825刑初197號文件,2017年7月14日,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向連城縣人民法院起訴公職人員吳某文犯貪汙罪、濫用職權罪。吳某文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列開支、虛構工程項目等方式套取資金,其中一起事實就牽連到了賽特新材。

2015年12月,吳某文在揭某的授意下,以要求歸還2012年連城工業園區管委會為賽特新材墊付的90000元魚塘死魚賠償款為由,通過賽特新材副總經理楊某虛列稅收獎勵金,騙取連城縣蓮冠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公款90000元,吳某文私自截留4600元佔為己有。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瞭解,報告期內,賽特新材罰款及滯納金支出分別為9.69萬元、0元、0.37萬元和0.91萬元。但賽特新材在其招股書中僅披露了兩次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0月25日,賽特新材因“擅自調換改裝保稅貨物”被龍巖海關處以0.36萬元罰款,公司已及時繳納罰款。

2019年3月1日,公司因“其他申報不實”被東渡海關處以0.10萬元罰款,公司已及時繳納罰款。

報告期內研發費用率逐年下滑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賽特新材研發費用分別為832.51萬元、1350.11萬元、1937.54萬元和935.07萬元,呈逐年上漲趨勢,但其研發費用費用率報告期內卻逐年下滑,研發費用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7.42%、6.58%、6.29%和4.81%。

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截至2019年6月30日,賽特新材有各類研發技術人員93人,佔公司總人數的11.43%。在發明專利方面,目前該公司已有24項發明專利獲得授權。

根據招股書,賽特新材將再升科技、紅寶麗和山由帝奧列為同行業可比公司,三家公司過去三年及一期的研發費用率分別為3.75%、3.16%、3.50%和3.59%。

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數據顯示,報告期內,賽特新材費用分別為3545.48萬元、5410.07萬元、7024.58萬元及4080.47萬元,期間費用持續增長,費用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1.59%、26.37%、22.82%和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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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以看出,賽特新材費用支出中,銷售費用金額最高。報告期內其銷售費用分別為1333.16萬元、2357.44萬元、3254.98萬元和1951.75萬元,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1.88%、11.49%、10.57%和10.04%。

實際控制人及一致行動人直接持股71.72%

招股書顯示,汪坤明為賽特新材實際控制人,持股數量為3172萬股,持股比例為52.87%。同時,汪坤明之妹妹汪美蘭、汪坤明之子汪洋亦位列該公司前五大股東。

其中,汪美蘭為第二大股東,直接持有賽特新材871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14.52%;汪洋為第四大股東,直接持有該公司260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4.33%。

也是就是說,汪坤明、汪美蘭、汪洋三人合計直接持有賽特新材71.72%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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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賽特新材申報版招股書中,並未提及汪坤明、汪美蘭、汪洋三人是否為一致行動人關係。

其上會版招股書中表示,“依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汪美蘭女士、汪洋先生為汪坤明先生的一致行動人。”但未披露三人是否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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