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再婚私自涂改法院判决书

近日,河曲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赵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为了再婚,居然自己涂改法院判决书,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最终,被告人赵某因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受到法律制裁。

2016年底,被告人赵某与贾某因性格不和向河曲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6月30日,河曲县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离婚”。赵某为达到与他人再婚的目的,竟将判决主文“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离婚”中“不准”二字涂改为“准予”。后赵某利用涂改过的判决书复印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及与张某的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通过涂改民事判决书,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同时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重婚罪;因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系牵连犯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点评

到法院起诉离婚,是有离婚意愿的一方为实现婚姻自由所普遍选择的途径之一。法院将综合具体案情,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础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蔑视法律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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