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當庭懟法官“亂用庭審指揮權”、懟自己當事人“你個豬腦袋”

原標題:律師當庭懟法官“亂用庭審指揮權”、懟自己當事人“你個豬腦袋”的案件有結果了——檢察院撤訴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有現場視頻,有交警部門認定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書,還有檢察院夠罪擔責的指控,甚至被告人已經部分認罪了,律師能做什麼?講講被告人態度較好、做被告人工作積極賠償,請求法官從輕判決?

律師當庭懟法官“亂用庭審指揮權”、懟自己當事人“你個豬腦袋”

也有例外,有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不僅不認可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認可檢察機關的夠罪觀點和指控依據,甚至當庭懟法官:被告人的權利是提出申辯,沒有舉證的義務,堅持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

今年6月初,一段2分3秒的交通肇事案的刑事一審庭審視頻在網上流傳,眾多公眾號紛紛轉發評議,《南方週末》撰文《“懟”法官的女律師:不是我在炒作案子;涉事法院:目前沒有對該律師向有關部門投訴》進行了報道,本號也撰文《當庭懟法官“你不就是亂用庭審指揮權”、懟自己當事人“你個豬腦袋”的律師,究竟為哪般?》進行了評述,該庭審在庭審直播網上的點擊量目前已經30萬+。

視頻裡,辯護律師在審判長問到被告人有沒有證據提交這個普通程序性問題時開始“發飆”,直接代被告人回答:“被告人的權利是提出申辯!”、“我們反駁控方的證據就足夠了!”,在審判長再次明確問題是問被告人後,辯護律師還是指揮代答:“你說沒有舉證的義務!”。

由此,審判長與辯護律師開始言辭交鋒,法官對律師不聽法庭指揮予以警告,但辯護律時反駁到“被告人跟他的辯護人只有反駁的權利,沒有舉證的義務。”、“你怎麼問是你的事,我怎麼回答是我的權利。”,並懟法官“你這種指揮值得受尊重嗎?”、“聽得懂就聽,聽不懂就不是講人話!”、“你不就是濫用這法庭指揮權嘛。”。

不過,應該看到的是,在時長1小時28分多的完整庭審視頻裡,女辯護律師大部分時間是完全配合審判長庭審調查、舉證質證的,沒有出現打斷審判長髮問情況,只是在庭審最後的6分鐘裡,除了懟了審判長,更是在法庭辯論後的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不斷打斷被告人的陳述,當庭教被告人做無罪陳述,最後直接大呼被告人,“你個豬腦袋!”

留言區裡,網友的觀點分為兩種,有人認為,律師的表現構成了對法官上的不尊重,不經法庭許可隨意打斷別人的發言,給人造成很壞的示範效果;也有人認為,律師面對強大的公檢機關指控及法官的屢次質問,能夠堅持自己觀點勇敢發聲,實在難能可貴,紛紛擔心律師受到處罰。

庭審視頻引發關注後,該案件的情況隨之引發關注。根據庭審中檢察院的指控,被告人王某駕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不合格的的貨車,超速行駛,撞到了前方向左轉彎被害人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交警部門第一次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第二次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檢方認為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律師當庭懟法官“亂用庭審指揮權”、懟自己當事人“你個豬腦袋”

被告人及辯護人均認為本案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認為自己提前根本不知貨車制動不行。辯護律師認為,被害人摩托車變道時,雖然兩車還有19到20米,但被告人發現被害人摩托車突然轉向變道時,採取緊急避讓(轉向、制動燈已亮)時,兩車距離只要4.51到5.56米之間,由於摩托車的短距離的轉向變道,發生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所謂的被告人車輛不合要求跟事故發生沒有必然的聯繫,被害人轉向變道才是事故的主要(全部)原因。檢方以假設性的司法鑑定代替司法機關應作出的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違反了司法鑑定的禁止性規定。故被告人不應該負事故責任,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有網友在朋友圈轉發了該案件的最終結果,經過兩次庭審,檢察院認為“本案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撤回了對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起訴。

律師當庭懟法官“亂用庭審指揮權”、懟自己當事人“你個豬腦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了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即: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據以定罪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的,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由此可以推斷,本案王某應該會接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自己身上揹負的刑事指控會被解除,進而會被進行司法賠償。根據《南方週末》的報道,此次開庭結束後,法官並沒有向院方反映律師有問題,法院目前也沒有針對該律師在庭上的表現向有關部門投訴。

有人曾經跟法萌君說,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審查之後,有沒有律師參與,法院都會做出相應的判決。法萌君只想說,那是沒有遇到專業和負責任的律師。看到這個庭審及案件的結果,是否還會有人認為,律師應該無所作為?

律師辯護制度的設立,絕不是要把偵查、檢察、審判搞成表面上“一團和氣”的“三缺一”,不能在偵查、指控階段阻止異議刑事案件的進程,庭審就成了一場法律與智慧、技巧與技術、庭前準備與臨場發揮的“最後一道防線”,需要律師的專業與技巧、勇氣與擔當。

案件最後獲得檢方撤訴的結果,不應只盯著撇開後半段的女律師的“死磕”表演,更應該看到她的整個庭審表現,從對案件設身處地的事實細節分析到完整的涉案各個法律問題法律法規闡述,再到庭審階段訴訟權利的寸步不讓,甚至不惜打斷法官、被告人的發言當庭“普法”,是不是有很多值得學習的東西?

近日,一起律師出庭未穿律師袍、庭審中被指不尊重法官而被法院罰款5000元的新聞正在熱傳,庭審中律師與法官的相互尊重再受熱議。律師公開庭審下的據理力爭、法官獨立裁決權下的適當寬容,才能構建出對抗性的訴辯價值。在日益強調庭審規範、庭審公開化實質化、保障司法權威的“後死磕”時代,如何在維護當事人權益、正確正當的訴訟權益、避免庭審矛盾的激化,不僅對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是對駕馭庭審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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