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突遇大火200多万元的茅台损失惨重,谁来赔偿?


案件聚焦:突遇大火200多万元的茅台损失惨重,谁来赔偿?


一辆从厦门出发行至贵州的大货车,满载着价值200多万的茅台酒,运输中突遇事故燃起大火,2000多瓶酒全部损毁,仅有一箱酒送到。谁来赔偿?怎么赔?

案情回放

扬泰贸易公司(化名)是茅台酒的经销商,其接到一个来自贵州的买家的订单,共购买三种型号的茅台酒2000多瓶,总价值200多万元。在按照订单备好货后,扬泰贸易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负责货物运输,物流公司业务员李某上门取件并将货物运到营运网店,用塑料薄膜将装酒的纸箱裹覆好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扬泰贸易公司支付了运费6000元并保价10万元。

五天后,贵州的买家电话联系扬泰贸易公司,这时才得知物流公司仅送到一箱酒,其余的茅台酒都在运输途中的大火里毁损了。扬泰贸易公司急忙找物流公司要求索赔,但物流公司称既然保价了,按照保价的10万元,扣除未受损的一箱酒,仅同意赔付8万。

面对价值200多万的茅台酒,物流公司运输途中发生的问题,扬泰贸易公司认为应当由物流公司负责,于是将物流公司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流公司辩称:虽然李某是这单货的揽件员,但李某不是自己的员工,他揽件后可以给任何物流公司挣去差价,自己与李某也是委托关系。而且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燃起大火而造成的损失,只同意按保价金额给。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李某已作证说自己是物流公司某二级网点的业务员,当时收了运费就及时交给了公司直属网点的人,并给付了运费。法院认为扬泰贸易公司有托运需求找到该物流公司的李某,李某揽件时开的车是该物流公司的,货物也运至该物流公司网点,原告拿到的运单是该物流公司统一格式,信息输入的系统也是该物流公司的。

由此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李某代表的就是该物流公司,至于物流公司与其一级网点、二级网点之间的关系是其内部关系,与扬泰贸易公司无关。

二则关于赔偿问题。为证明卖酒的情况,原告提供了经营的授权、购销合同、对方对收到的部分货物并已付款情况等。本案灭损的货物皆因物流公司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但物流公司始终无法说明火灾发生原因、责任认定及车辆、货物受损程度等,亦没有举证证明火灾非系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价条款属于有利于运输方的格式条款,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0万余元。

法律课堂

Q1:在货物运输中,承运方承担哪些责任呢?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方有将托运物安全完整送至收件人处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运输安全极为重要。

Q2:什么情况下的货物损毁,承运方不承担责任呢?

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程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承运方的免责事项,但需要承运方举证。

Q3:快递损毁,就一定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吗?

不一定。首先是条款的效力,一般认为,快递单背后印刷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虽然对保价货物灭失按保价金额赔偿的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但是该条款内容应属限制被告责任的条款,所涉条款内容形式上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征标识。其实要看货物的实际价值是否能确定,本案中,扬泰贸易公司提供了茅台酒经营的授权、相应的购销合同、以及买家对收到的部分货物付款明细,因而可以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因此,这次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毁,是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非保价金额。

法官提示

在需要运输价值较高的货物时,作为发货方要注意留存证据证明所运输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承运方一旦在运输中发生事故造成货物损毁,若为非主要责任方,要积极举证依法维权。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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