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土地是農村改革發展最為重要的資源,但現階段農村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尤其是在土地閒置,土地濫用等等問題上成為國家整治的重點對象,在2017年國家出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中就明確指出:“農村土地閒置兩年以上將會收取一定費用,閒置三年以上將會被收回”。進入到2018年國家也提出將會繼續深化農村土地改革,確保農村土地資源合理有效的使用,所以在改變農村土地用途等問題上也會進行重點整治!

目前改變農村土地用途的問題主要分為兩個方面:1、宅基地濫用;2、耕地濫用,無論是宅基地還是耕地,都是國家土地改革重點對象,在耕地方面國家也指出將要嚴守農村耕地紅線,確保農村耕地資源能夠實現可持續化發展;而在宅基地方面國家也正在通過統一規劃建房、農村閒置房屋整治等方式,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所以土地濫用問題也必然會成為2018年重點整治對象,那麼什麼情況屬於改變農村土地用途呢?

就宅基地而言: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是國家依法劃撥給農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所以宅基地只能夠擁有農民的住房建設,而現在許多農民利用宅基地修建廠房、修建樓盤等等方式都是屬於改變了宅基地的用途,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農村集體有權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書,並且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

對耕地來說:農村的耕地主要是用於農業生產種植,而如果農民朋友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則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農地需要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同時要遵循佔補平衡的原則,佔多少補多少,此類方式改變土地用途是屬於合法範圍!

而如果農民朋友是擅自是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房屋、挖砂、採石、採礦、取土以及建窯、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等等都是屬於違法改變農村土地用途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要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耕地用途,將責令拆除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並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探尋農村


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通俗地說就是以前種地、種農作物,現在不種地了,用了開工廠了、開超市了……

改變土地用途就是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

  土地使用權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

  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

  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

  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2]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如約而至的夢想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弄清楚以下問題,分析如下:

第一,土地用途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 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第二,農業用途土地的分類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第三,注意事項

土地承包經營法中的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的基本農田只能用於耕種農作物。 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如果確有其他用途,建議走正規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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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土地用途即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

土地使用權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

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

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

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2]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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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土地的用途是規劃上的概念。比如一塊土地為農業用途,但通過政府規劃調整後變成了工業用地,這樣政府就可以以高價進行出讓這塊地,供開發商建設成廠區。這塊地就從農業用地變成了工業用地。這樣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是非常嚴格的要走很多程序,還要報國務院批示的。

如果同是這塊土地,開發商不管是不是農業用地就在上面開發建工廠。那這就是違法建設屬於私自變更土地用途。會受到規劃和國土部門的處罰。同時地上的建築也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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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域等。     

     土地利用是基於土地用途的,要利用土地,就得在土地用途範圍內。農業方面的土地利用涉及到水利設施建設用地,種植作物用地,以及其他相關涉農用地,你所說的改變土地用途就是隻要超出這個範圍就是改變了土地用途。

    舉個栗子,國家劃定了一塊區域是作為農田種植區,你在裡面蓋了房子就屬於改變了農業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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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泛指使用農業基本農田和耕地從事非農作物生產,比如養龍蝦,養魚,養蟹,養豬,養鴨等其它種養殖業和經營性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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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較為嚴重。

承包方出於自己的私利,不經有關部門批准和辦理相關手續,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進行掠奪性或毀滅性經營,是嚴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所以,村委會作為土地的所有者和發包方,應時刻對發包出去的土地進行有效的跟蹤監管,不能讓土地承包經營人擅自、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從而有效維護集體利益。政府職能部門應加大對合同的監管力度,及時制止違法合同和有效打擊違法行為,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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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改變農村土地用途的問題主要分為兩個方面:1、宅基地濫用;2、耕地濫用,無論是宅基地還是耕地,都是國家土地改革重點對象,在耕地方面國家也指出將要嚴守農村耕地紅線,確保農村耕地資源能夠實現可持續化發展;而在宅基地方面國家也正在通過統一規劃建房、農村閒置房屋整治等方式,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所以土地濫用問題也必然會成為2018年重點整治對象,那麼什麼情況屬於改變農村土地用途呢?

就宅基地而言: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是國家依法劃撥給農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所以宅基地只能夠擁有農民的住房建設,而現在許多農民利用宅基地修建廠房、修建樓盤等等方式都是屬於改變了宅基地的用途,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農村集體有權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書,並且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

對耕地來說:農村的耕地主要是用於農業生產種植,而如果農民朋友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則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農地需要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同時要遵循佔補平衡的原則,佔多少補多少,此類方式改變土地用途是屬於合法範圍!

而如果農民朋友是擅自是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房屋、挖砂、採石、採礦、取土以及建窯、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等等都是屬於違法改變農村土地用途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要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耕地用途,將責令拆除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並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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