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實施對優化營商環境之三大亮點

文 | 王璐 匯業律師事務所 律師

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進一步發展,中小微型企業不斷湧現,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已意識到品牌價值的重要性,對註冊商標的需求日益增長。同時,隨著商標註冊程序優化、註冊時間縮短以及註冊成本大幅度降低,註冊商標已變得非常便捷便利。也正因此,多年以來為數不少的市場主體瞄準商標的市場價值,專門從事以傍名牌為目的大量惡意搶注商標、或(與)以轉讓牟利為目的大量囤積商標。上述這些行為已嚴重擾亂了正常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商標管理秩序,對整體的營商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次的修改決定,涉及修改的條款共六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以及第六十八條),集中在針對打擊惡意註冊商標行為以及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懲罰力度方面。經過第四次修改的商標法(下稱“新《商標法》”)將於2019年11月1日生效。新《商標法》將對優化營商環境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相關亮點梳理如下:

新商標法實施對優化營商環境之三大亮點

亮點一:從源頭打擊惡意註冊商標行為,增強商標使用義務

新《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新商標法從源頭強化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功能,提高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質量,對規制惡意註冊商標的行為貫穿至商標註冊和商標保護的所有階段。需要強調的是,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雖然前移到了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查階段,但權利人亦有權在異議程序、無效宣告等程序以他人“惡意註冊”為由提出異議、無效宣告。也即,即使爭議商標已註冊成功,也有可能因惡意註冊為由被宣告無效。

亮點二:加重商標代理機構審慎執業的法定義務

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新增:“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因惡意的商標註冊行為和惡意提起商標訴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僅包括申請人/權利人,也包括商標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兩個亮點中對於如何判斷惡意註冊商標的行為以及商標代理機構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幅度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10月10日審議通過的《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就此進行了相應的細化與量化,為審查和執法提供了較為明確的依據及操作層面指引。上述《規定》將於2019年12月1日生效。

新商標法實施對優化營商環境之三大亮點

亮點三: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賠償懲罰力度

為加重侵權人的違法成本、為對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可預期的良好環境,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著重做了如下修改:

1.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懲罰性賠償從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 對於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對於權利人的法定賠償額度從最高三百萬提高到最高五百萬。

3. 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於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一般應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材料、工具等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並且進一步規制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即拒絕“裸裝商品”經過處理後再次進入市場擾亂競爭,有效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

據有關數據顯示,中國每年有效商標註冊量連續16年位居世界第一,已是商標申請第一大國。截止2019年6月底我國有效註冊商標量為2274.3萬件,同比增長35.3%,平均每5.2個市場主體就擁有一個有效商標。近年來在全國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此次新《商標法》及配套規章的施行將在知識產權領域為市場主體創造更為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對培育、激發、保護、穩定市場主體的活力起到積極、有效的推動,併為新一輪商標法的全面修改奠定堅實的基礎。我們拭目以待。

新商標法實施對優化營商環境之三大亮點


新商標法實施對優化營商環境之三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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