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了 之前的債務誰來接盤?法院這樣說……

杭+新聞 通訊員蕭法記者王豔穎

2014年10月,在蕭山務工的阿美(化名)在過馬路時不幸被王華(化名)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撞傷,這造成阿美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而司機王華在事故發生後當場逃逸。為了治療,阿美不得不獨自承擔鉅額醫療費。

出院後兩次上法庭, 車輛掛靠單位也須擔責

2015年3月,前期治療完畢出院的阿美將王華、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吉祥運輸公司、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單位——陽光保險和商業三者險承保單位——人壽保險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前期醫療費損失15萬餘元。

由於王華在事故發生後擅自逃逸,因此商業三者險拒賠。最終,法院審理後判決陽光保險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賠償阿美1萬元,王華賠償超出的14萬餘元,吉祥運輸公司作為掛靠單位對小王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9年8月,後續治療完成的阿美再次來到法院起訴,要求王華、吉祥運輸公司和陽光保險賠償其九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50萬餘元。

掛靠單位股東毫不知情, 轉讓後的債務誰接盤?

然而,吉祥運輸公司收到傳票後,卻表示對本次事故毫不知情。該公司訴訟代理人小李表示,他們老闆在2016年買下了這家公司,但轉讓時並不知道有該起事故,且他們不認識駕駛員小王,肇事車輛也早已不掛靠在公司名下。

經法院查實,工商登記信息的確顯示2016年4月吉祥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由湯某變成了高某;2016年8月,法定代表人變成了陳某,股東變成了李某和陳某。

法院審理後判決陽光保險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下賠償阿美11萬元,王華賠償超出的39萬餘元,吉祥運輸公司作為掛靠單位對小王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變更, 公司債務應由誰來承擔?

法人都變了,為何還要繼續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可見,對於有獨立法人財產權的公司來說,無論其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是不發生變化的,公司的債權債務依舊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因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形式上的變更而產生影響。

本案中,雖然吉祥運輸公司的股東發生變更,新股東對案涉交通事故亦不知情,但不管股東是否轉讓股權,公司的負債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擔,與股東無涉,與股權轉讓也無涉。因此,蕭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接手轉讓的公司時一定要了解清楚,一個乾淨的沒有債務、貸款的公司會省去很多麻煩。當然,萬一發生類似本案的情形,新股東可通過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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