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傳真】戀愛期間合夥買房 分手之後鬧上法庭

情侶戀愛期間,情侶合夥買房,分手後應如何分割,是一筆很複雜的“感情帳”。最近,定遠縣人民法院吳圩法庭就受理了這樣一起因情侶合夥買房引發的官司。經法官調解,房屋最終歸女方所有,男方則獲得補償款26萬元。

何某和李某本是一對情侶。2016年年初,兩人各拿出十幾萬元作為首付,在合肥按揭購買了一處房產,打算用來當婚房。作為男方的何某,覺得自己應該承擔起更多的責任,所以負擔起購房後每月5000多元的按借款。不料,在戀愛過程中,何某和李某不斷產生矛盾,彼此包容逐漸變為相互指責。最終導致雙方分手。分手之後,兩人對如何分割共同購買的婚房卻產生了爭議。經過多次協商無果後,何某將李某告上法庭。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瞭解到何某已離開合肥去往其他地方工作,李某還留在合肥工作。承辦法官立足實際,考慮到男方付出較多,經過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則在半年內支付男方補償款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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