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起网红主播
你想到的是年入千万的李佳琦
还是扼杀宅男美梦的乔碧萝?
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
大家的印象中的
网红主播≈名利双收
但是——
你能想象网红主播有天也会
踏上漫漫讨薪路吗?
近日,海沧法院公布了一起
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
随着案件审理过程的深入
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
2018年6月26日,厦门龙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影公司”)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后者即为前者文化品牌下的“艺人”。
协议签订后,杨某搬至龙某影公司租赁的房产内,在直播平台使用账号yan2333(真实账号隐去)开始直播,期间该账号的粉丝量从2000多上涨至93000。
yan2333账户进行直播或发布小视频后,粉丝会打赏产生收益,同时亦有部分广告收入,这些收益扣除直播平台抽取的50%费用后,剩下部分按杨某60%、龙某影公司40%的比例进行分配。
龙某影公司负责直播账户收益的支配支取,杨某应得部分则由公司法人陈某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其中陈某分别于2018年7月-10月向杨某转账5次,总计11479.8元。
2018年10月19日,杨某离开了龙某影公司,同时将yan2333账号中的内容悉数清空,此后未再返回公司进行网络直播。陈某在该日约谈杨某,并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双方谈话主要内容如下:
陈某:“杨某,在没解除这个关系之前,你确定要离开龙某影公司?你想好没有?”
杨某:“想好了。”
陈某:“在你没有解除公司合作协议书之前,你确定就这么走吗?”
杨某:“嗯。”
陈某:“那可以啊,你先想好就行了嘛,后面会有人找你的,我说的是实话。”
龙某影公司向海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解除龙某影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 杨某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及龙某影公司因处理合同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
另查明:
杨某于2019年3月27日向海沧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龙某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后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298.9元。
2019年5月29日,海沧劳仲委作出裁决,认定杨某与龙某影公司系民事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杨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双方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海沧法院认为
本案系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有二:
1
杨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合作协议书》可否解除?
2
杨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龙某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杨某是否违约及合同解除问题:
杨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该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当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经纪人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
杨某是在未与龙某影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的情况下,自行离开龙某影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杨某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龙某影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杨某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期限、杨某的发展前景以及其可能给龙某影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5万元。
最终,海沧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厦门龙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龙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以及律师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龙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
院
说
法
《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艺人的价值与其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紧密相关,而经纪公司在艺人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成本。
本案中,龙某影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故龙某影公司有相应的合同依据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网络的世界再红
现实生活中也得守法
资料:海沧法院
校对:暨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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