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男子抢夺客车方向盘获刑三年

抢夺方向盘会造成行驶中的车辆失控,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10月31日上午,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抢夺客车方向盘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事情还得从今年5月说起,5月29日,省道205线大英县回马镇与射洪县沱牌镇交界处发生惊险一幕,一名中年男子试图抢夺一辆正在行驶途中客车的方向盘,好在当时司机处置得当,才未造成任何损伤。

5月29日下午4点,当时车牌号为川B43032的客车从遂宁返回绵阳,当客车途经大英县回马镇时,穿着深色上衣的中年男子何某从上客点上车后,在售票员多次重申车票价格为45元的情况下,何某不但强硬要求售票员找零10元,而且还对好心劝阻的乘客大打出手。发现该情况后,客车司机立即减速准备靠边停车,同时车内其他乘客也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并且拨打电话报警,而何某不但再一次对劝阻的乘客大打出手,在遭到劝阻乘客的还击后,何某不仅没有收敛,还做出了更加过激的举动。


判了!男子抢夺客车方向盘获刑三年


好在当时司机处置得当,车上没有人员受伤,何某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接受调查。10月31日上午,射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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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告人何某某跑至客车驾驶员处,用双手握住方向盘,并且整个身体向右倾斜拉拽方向盘,导致客车紧急停车,被告人何某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

判了!男子抢夺客车方向盘获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法院予以采纳。

法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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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没有异议,我自己犯了罪,不管判我重判我轻,我都该好好去改造自己,以后的人、天下的人,不要像我因为一点点小事情发生这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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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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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庭长 袁小艳:“通过这样一个案件的审理,能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这种罪本身是一个重罪,它所造成的这种社会潜在危害,是特别大的,可能就会造成极大的人民财产、生命以及财产安全这方面的问题,所以说对这一类的犯罪是非常严厉的,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以警示广大群众,能够学法、知法 懂法、守法。”

因为自己一时冲动而不顾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危,在打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类刑事案件时,相关部门肯定是从严从重的,这样的事情我们不希望再看到,广大市民也应该引以为戒!

遂宁台记者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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