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眼查”抢注“企查查”商标看商标背后的商战

最近一句“我太难了,抢注了我的名字,还把我告了”调侃语足以显示企查查实在是难到家了。作为企业信息查询工具的两大巨头,天眼查与企查查因为商标问题闹上法庭。案件事实很简单,天眼查在2016年4月25日申请了7件“企查查”商标,并且部分商标已核准注册。蠢萌蠢萌的企查查后知后觉,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却败诉,后因为不正当竞争,天眼查将企查查诉诸法院索赔五百余万。“为什么你抢注了我的名字还把我告了,为什么一号店被抢注了商标能被夺回来,我的无效就被驳回了,宝宝好难过”。整个事件疑云密布,谁是谁非难下定论,又将给我们什么启发,让我们一起看看事件事实到底为何。

企查查,隶属苏州朗动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

天眼查,隶属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0日。

两家公司前后间隔不长成立,背后的股东也是旗鼓相当,注定了两家日后不寻常的关系。

天眼查公司名下共有商标513件,其中2015年申请了6件“天眼查”商标目前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35类、36类、38类、41类、42类。出其不意的在2016年4月25日竟然申请了7件“企查查”商标。申请类别为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并且部分商标已核准注册。后知后觉的企查查终于在2017年8月24日对天眼查注册的第19743876号(16类)、第19743872号(41类)“企查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

企查查认为:1、申请人“企查查”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使用、注册,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435657号“企查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关联公司苏州知彼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第18149603号“企查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49309号“企查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但是最终,商评委经审裁定:第19743876号、第19743872号“企查查”商标予以维持。这一仗,企查查完败!

看到企查查商标被抢注,不禁让人联想到到曾经红极一时的网上超市1号店。

1号店于2008年7月正式上线,总部位于上海,是国内首家网上超市。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由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家教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

2017年9月13日,新岗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1号店”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1号店”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分属不同类别,且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已在网络技术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所有的“1号店yhd.com”、“1号店The Store”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两件案子都是商标被抢注,但结果迥然各异,那么国内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2019.11.1号实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意图成立具有一定难度,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抢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对于恶意抢注的认定主要需要根据注册人的意图以及商标注册的情况进行判断。对于没有采取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商标,这是判定恶意抢注的行为要素,除此之外,商标的注册是否为了不正当的牟利,以及抢注商标是否注册成功等,以上因素都是恶意抢注的证据说明。

企查查与一号店最大的不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在一号店案件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庙逃亡”、“饿了么”、“应用宝”、“花呗”、“借呗”、“白条”、“天天果园”、“58到家”、“大众点评”、“芝麻信用”、“土巴兔”、“AA收款”、“韩后”、“优步”、“滴滴出行”、“航班管家”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上述商标多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而企查查案件中,天眼查注册“企查查”商标,从自由经营角度而言,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也似乎有些牵强。而企查查也非驰名商标,不能跨类别保护。而天眼查注册“企查查”不可能只是简单的使用为目的,两家的此次交火不单单是一件商标之争,而是企业上市资格之争,对企业的意义之大不言而喻。

两家公司均作为国内企业征信及数据服务的领军企业,企业的经营目标之一就是IPO上市。以现在来看,虽然企查查已经完成由万得信息、兴富资本投资的数亿人民币C轮融资,并结成全球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一举成为企业征信领域首个估值超过30亿人民币的独角兽公司,未来三年,企业征信市场规模预计超过500亿元,但抢占发展先机的企查查的上市之路注定坎坷。知识产权引发的诉讼尤其是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企业,以及依赖某项专利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如果其所涉及的商标或专利尚在诉讼或仲裁的泥潭,那一定不会轻易解决。最著名的是“乔丹”案,历时4年的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针对“乔丹”商标所产生的争议及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这一判决基本将乔丹体育公司的IPO之路推向死亡之路。

若企查查商标纠纷未能圆满解决,知识产权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将一直悬在企查查头上。作为一名普通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很难理解企查查一个发展如此强劲的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部署却如此狂野,在如此细节问题被人偷袭。商标方面,企查查公司及其两家股东公司苏州知彼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企查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起来,共申请商标265件。在天眼查公司名下共有商标513件,虽说商标不以数量取胜,但是企查查的商标布局的明显弱于天眼查。一句简单的疏忽大意不能评价企查查知识产权团队,在商标公告期整整三个月的时间里,任何一位IP人员竟然没有监控到商标被注册的情况,直到被注册成功才反应过来。只能说明企查查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而近日,天眼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企查查一纸诉状告之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天眼查诉称:“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是其于2014年11月首创,随后投入了近两亿的资金,广告铺设至全国各地,通过地铁广告、微信推送、影视植入等线上、线下方式,大范围地宣传和推广,这句广告语已与天眼查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联系。企查查在通过媒体发文、电梯间商业广告等途径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时,采用了与“天眼查”整体相似的广告装潢设计,包括同样使用蓝色作为背景色、白色作为广告字体色,广告主画面都是一名自然人配以夸张、迷茫等表情,更重要的是将“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用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广告语大战结果如何,还等法律给以公正裁判。

到现在,企查查整个事件都已明朗,谁是谁非,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评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将知识产权放在企业管理的战略层面,将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立足当下,希望更多的企业引以为戒汲取经验,为企业发展助力。

(悄悄地说,虽然我是企查查的忠实使用者,但这次我站天眼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