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这一知识点在公基考试中算得上比较偏的考点,但正是这种比较偏的考点经常出其不意地出现在公基的考试卷上,导致一大批的考试为此而失分,因此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科普一下行政赔偿这一知识点吧!

一、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侵权:两机关共同赔偿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看复议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形:a、复议未加重损害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复议加重损害:原机关赔,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考点: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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