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起重大涉黑案公開宣判

2019年10月30日,由永春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林相文等15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等罪一案獲法院一審判決。據悉,該案系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永春當地首例獲判決認定的涉黑犯罪案件。

掃黑除惡|永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起重大涉黑案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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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宣判

經依法審理查明:

2013年以來,被告人林相文與被告人王福星、潘啟瑞、蘇榮集結拜並對外自稱為“蓬壺美山”的,為達到擴大勢力、稱霸一方、非法斂財的目的,先後糾集、網羅以永春縣蓬壺鎮人為主的社會閒散人員,逐漸形成以被告人林相文為首,被告人王福星、潘啟瑞、蘇榮集、林暉明為骨幹成員,多次參與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被告人鄭志巖、林宇航、潘才強、尤某某、林文傑、沈某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劉偉澤、林祺龍、林佳煒、林立鋒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通過高利放貸、開設賭場、買賣銀行卡等方式非法聚斂大量錢財,為該組織的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在永春縣蓬壺鎮、桃城鎮等地有組織地進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秩序。2013年至2018年間,為攫取非法利益、樹立權威,被告人林相文直接參與或指使組織成員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8起,尋釁滋事13起,開設賭場4起,妨害信用卡管理2起,傳播淫穢物品1起。

判決結果:

永春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林相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福星等其餘十四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或者罰金。

永春縣人民檢察院作為林相文等15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案的審查起訴機關,強化政治站位、責任當擔,高質量辦好該案,以辦案質效彰顯檢察機關向黑惡勢力亮劍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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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檢察長召開會議,安排部署提前介入工作,員額檢察官在提前介入過程中到辦案現場聽取案件彙報、參加案件討論,對案件定性和偵查方向提出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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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補充偵查,收集證據。承辦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就中法律適用、證據收集標準等形成統一認識,建議公安機關在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證據合法性方面等進行補充偵查,夯實言辭證據,完善證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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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共同研判,統一標準。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及個案定性等重大爭議的問題進行溝通協調3次,並在第一時間向上級院請示彙報,力爭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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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成立以分管副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1名員額檢察官、1名檢察官助理、1名書記員構成的專業化辦案組,對案件證據細緻審查,對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觸犯罪深入研究,確保了案件順利起訴及至獲得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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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靈活應對,把控庭審。該案依法起訴後,公訴人從庭前會議到法庭調查、法庭訊問、舉證質證,再到法庭辯論,對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環節的出庭方法與應對策略作了充分準備,彰顯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主導作用的發揮與把控,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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