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 執法的“暖”與“硬”

【看法】

執法的“暖”與“硬”

鄭殿興

法不容情,法律無情,是常識。但司法及行政執法人員的司法、執法,卻可以有情,大可以有情。

江蘇省張家港市一對撫養三個孩子的年輕夫婦,三次偷了超市9罐牛奶,雙雙被以盜竊罪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察院沒將審查簡單化,深入進行調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建議公安機關對年輕夫婦給予行政處罰。事後,檢察人員還湊錢買了一箱奶粉和一些玩具,對夫婦倆進行了回訪。

法律確有剛性,但剛性並不拒絕司法人員的“柔性”。因“犯罪情節輕微”和夫婦倆“認罪認罰”“主動退賠”等因素,對二人不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是於法有據且可稱道的法治行為;更可稱道的,是檢察人員湊錢買禮物進行回訪……如此“柔性”,帶來的自然是法律之“暖”,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它(瑞鴻公司)有什麼權力拆人家房子?!包括政府都沒有權力去拆房子!”近日,一段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審判長怒斥地方政府(湖南郴州市北湖區政府)違法強拆、旗幟鮮明地為民眾權益發聲的直播視頻,在網上熱傳,贏得公眾輿論掌聲。

審判長為啥“怒斥”?因為法律監督動了真格且動了真情。面對違法者的狡辯、詭辯……審判長的“怒斥”,讓人感到十分給力。它與張家港檢察人員對偷奶粉夫婦的“暖”相比,無疑是對違法之惡的“硬”。這種“暖”和“硬”,既顯法律的溫情,也見法律的嚴明。

與之相比,一些司法、執法過程中,“暖”和“硬”的缺失,則令人唏噓。前些年,某地公安機關羈留一名吸毒女,卻疏忽了其家中3歲的女兒,致使該女童因無人照看而餓死。這樣的悲劇,與執法人員“暖”的缺失不無關係。再如,一些地方,執法人員出於自身“利益考量”,對“權大於法”不敢“怒斥”。這種“硬”的缺失,即便無“官官相護”之心,也有“官官相護”之嫌,法律的正義之旗又如何高舉?

法律是嚴明的,彰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法律也是溫情的,守護我們心底的溫暖。從這個意義上說,“硬”與“暖”的選擇,其實考驗著執法的“公心”與“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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