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多美”商標拉鋸戰,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註冊,商標該歸誰

味多美成立於1996年,在北京沒人不知道味多美,因為店太密集了,還都靠近社區,有的甚至一個社區附近就有三家味多美麵包店。但近日因商標問題惹上糾紛。

糾紛的另一方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好大公司”)。據悉,大好大品牌主要涉及堅果和奶茶領域,但在2019天津秋季全國糖酒會上,大好大公司啟用“味多美”品牌,推出了烤肉系列和果乾系列產品。“味多美”商標和知名的麵包坊“味多美”的品牌名字相同。

目前,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味多美)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啟動調查取證程序,根據調查結果採取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味多美”商標拉鋸戰,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註冊,商標該歸誰


爭議商標“味多美”是大好大公司註冊的商標之一,大好大公司2003年4月提出申請,2004年完成註冊,該商標屬於國際分類中的29品類,目前已經完成註冊,主要用於水果蜜餞、土豆片和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


據瞭解,北京以及天津味多美公司所擁有的29類味多美商標是“WEDOME”的英文字樣,沒有註冊29類“味多美”中文商標。整體的商標佈局中遺漏了第29類的中文商標“味多美”


“味多美”商標拉鋸戰,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註冊,商標該歸誰

在本次糾紛中,大好大公司在2003年4月就申請了“味多美”商標,而味多美公司多年經營“味多美”品牌,有一定的消費基礎,但是其並未註冊第29類“味多美”中文商標。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註冊,商標該歸屬於誰?


“味多美”商標拉鋸戰,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註冊,商標該歸誰


孰對孰錯?商標該歸屬於誰?

有人認為,味多美經營多年,消費者早已熟知,且味多美是較早使用“味多美”品牌的企業,大好大註冊“味多美”商標是明顯的搶注行為,味多美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

也有人認為,大好大公司註冊了“味多美”相關商標,依法可以使用。


2019年11月1日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此次“味多美”商標糾紛事件,雙方最大的爭議點之一應該是在於“在先使用”和“在先註冊”,究竟誰會贏取最終的商標權,還有待通過法律程序審理。最終結果將會如何,我們將持續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