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朋友发了个新闻给管家,说的是一名男子临时到公司加班的时候,突发重疾,后送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后,当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却收到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这是怎么一回事?
01 “一波三折”的工伤补偿申请
细细看完才发现,人社局不予认定的原由在于“无证据证明男子在节假日去单位加班,事故发生于工作岗位”。
经人社局调查,该男子与安排加班的领导有亲属关系,且该时间属于节假日期间,因此怀疑有欺瞒的程度而做出了这个决断。
不过,在该男子的妻子诉诸法院之后,法院从工伤认定倾向于保护职工合同权益的角度出发,撤销了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让其重新做出了认定。
事情到了这里,并没有结束。工伤认定之后,在申请工亡待遇的时候再起波澜——社保部门以工亡当月未交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这笔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约80万元。
而如今谁来发放这个问题,却僵持在社保局和当事企业之间。
社保局认为:该男子的企业并未为其缴纳该月的工伤保险,因此该月事故不享有工伤待遇;
当事企业认为:缴纳社保的时间为10-15日,由于时间差,且不知晓相关政策的情况下,给男子办理了停保手续。如今要出这份钱,觉得十分冤枉……
二者各执一词,这80多万的工亡待遇也就此搁置,至今没有解决。
在“五险一金”中,大部分人对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了解较多,感觉工伤保险没有什么存在的必要。但实则不然,作为一个职场人,工伤保险给予我们的是工作上的基础保障。
今天,管家顺带就给大家科普一下13种工伤的认定情形:
02 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有7种: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其中“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重复条件,其他“二工”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导因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保局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可以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这里要注意的就是所谓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一般是指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
像准备工具、运输、备料等准备工作,清理、收拾工具等收尾工作。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认定要点:这里有2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某些人出于报复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像地震、车间失火等等造成的伤害。
这里特别注意: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要有因果关系。
④患职业病
认定要点:这里的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像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引起身体疾病等等。
对于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都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是为啥脊椎病列入职业病范畴时,管家感到非常兴奋)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这里主要是指因工作需要外出受到的伤害和事故。注意!如果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了所有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像常居地、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等。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意思就很明确了,除了上面6种板上钉钉的情形之外,还有其他可以视为工伤的情形。这里我们继续普及3种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了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但注意有时间上的限制条件。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个仅列举抢险救灾这种情形,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这一点主要是保障伤残军人,享有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04 哪些情形,不得被认定(视为)工伤?
说完了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哪些情况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呢?管家这里也为大家盘点一下,主要有3种:
- 故意犯罪
- 醉酒或者是吸毒
- 自残或者是自杀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着有点眼熟?这和寿险的除外责任基本上是一模一样。总的来说,犯法的、自己作的一概都是不算工伤,这一点不管放在哪里都是一样的。
工伤保险,在“五险一金”中最不起眼,但当我们在工作中不幸发生事故和意外时,能给到我们和家人最有力的保障。
在找工作,应聘就职的时候,也得留意用人单位是否帮忙缴纳工伤保险,什么时候缴纳,避免出现案例中的“奔波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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