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雙11,“假一賠三”or“假一賠十”?

10月的工資剛拿到手,轉眼就要貢獻“雙11”,11月的工資來不及想,已經預訂給了“雙12”,每天都在努力賺錢,但你依舊還是沒錢!畢竟各大電商平臺,沒有節日也要創造節日,“貼心”推出各種促銷活動,誘惑你剁手!


喜迎雙11,“假一賠三”or“假一賠十”?


買買買的同時難免遇到虛假髮貨、,假冒偽劣、缺斤少兩等不誠信行為,怎麼辦?退款?不,退款遠遠不夠!且跟小編來看下,這些人是怎麼維權的!

01、商家虛假髮貨 買家起訴獲賠三倍貨款

江西萍鄉的曾先生在京東網上某商家處訂購了3件貂皮內膽皮草外套,共支付5835元。數日後,曾先生僅收到一個空包裹盒。在與商家協商未果情況下,曾先生向京東平臺提交糾紛單,京東平臺認定此訂單由於客戶反饋未收到商品,判定為商家責任。隨後,商家回覆曾某,由曾某直接申請退款取消訂單。但曾某不滿此處理結果,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並退回貨款5835元,並判令商家賠償其三倍購買金額,共計17505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商家在曾某付款後,僅寄出一個小方盒包裹,明顯與其購買的商品重量不相符,經京東平臺進行核實,判定為商家責任。

商家虛假髮貨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賠償曾某購買商品時價款的三倍,即17505元。

02、商家虛假宣傳 被判退還購物款並付賠償費

江蘇淮南的徐先生,花費29.86元從蘇寧易購自營網站上購買愛仕達/ASD鍋鏟,產品宣傳為304不鏽鋼產品,但當徐先生收貨後發現該鍋鏟並非宣傳中所說是304不鏽鋼的。於是徐先生向南京市12315舉報,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後發現該產品的確不是304不鏽鋼的。徐先生提起訴訟,要求蘇寧易購賠償其500元且承擔1000元的誤工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蘇寧易購銷售的“愛仕達不鏽鋼鍋鏟的網頁宣傳“愛仕達/ASD鍋鏟平鏟304不鏽鋼裡外拉絲設計一體成型”,客觀上該不鏽鋼鍋鏟並非304不鏽鋼而是430不鏽鋼。而徐先生主張的各項損失費用均為非必要支出,與其公司無關。判決南京蘇寧易購為徐先生辦理退貨並退還購物款29.86元,並支付賠償費500元。

法條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合法維權

生活中,遇到這些不誠信行為,有的消費者不接受退款這種行為,堅持到法院起訴,這些看似“較真”的行為,實際上是在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注意及時固定、保留交易憑證及有關損失的證據,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投訴、訴訟等途徑解決。

但是,盲目的過度維權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再來看一個案例:

03、限時特價不限時 請求賠償不支持

湖南邵陽的方先生,看到“促銷價¥1799元,限時一天搶”的廣告語後,遂在天貓商城某旗艦店買了一臺空調。但當他第二次購買時及此後連續幾天,發現其銷售頁面上仍為“限時一天搶”。方先生認為自己受到欺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和天貓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退還原告貨款3598元,並支付三倍賠償款10794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方先生兩次購買涉案商品時,商家雖在商品銷售頁面上標示促銷價1799元,限時一天促銷,且在此後一天仍未變更該商品的價格,但該行為並不能直接等同於欺詐。方先生在購買前已經綜合相關信息對涉案商品的價格、品質等作出了合理判斷,繼而連續兩次進行購買,並未因“限時一天搶”的宣傳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且其所購商品也未因存在質量問題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據此,法院駁回了方先生的訴訟請求。

適度維權

維權中應注意不要誇大商家的侵權行為和自己的損害後果,避免提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不切實際的訴求,儘量選擇簡單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網購雖便捷,但也有風險。購物的同時,維權意識不能丟。對於欺詐行為,“假一賠三”的規定,在網絡購物中同樣適用。我們應當合法維權,也應當適度維權。

“假一賠十”

除了“假一賠三”也有人提出“假一賠十”,二者的適用範圍不同,十倍賠償僅適用於食品安全領域,三倍賠償則適用於經營者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的情況。

“假一賠十”是源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當然,如果經營者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時候,單方承諾“假一賠十”,該承諾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如該產品或者服務確係存在欺詐,經營者應當按照該約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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