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別碰這三大法律“紅線”

稅收籌劃,別碰這三大法律“紅線”

在國家大刀闊斧推進“放管服”改革以及行政執法規範化等背景下,企業的法律風險非但沒有降低,而是提高了,一方面稅務管理的重點從前端後移至後續的監管,弱化了稅務機關的審查責任,強化了企業提交相關納稅材料的“真實性”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金三”等上線以及稅收共治時代的來臨,使得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大大緩解,諸如“兩套賬”、“虛開發票”、“虛構成本”等可以很容易被稅務機關及相關部門掌握,這些行為非但不是稅務籌劃,而是稅務籌劃的應著力防範的“雷區”,是法律的紅線。

稅收籌劃,別碰這三大法律“紅線”

01、會計替企業設立“兩套賬”,被判刑

案例: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平新檢公訴刑訴(2015)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逃稅罪,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許某某在平頂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會計期間,受該公司總經理黃某某(已判刑)和財務總監張某某(已判刑)指使,設立真假兩套公司財務賬,隱藏主營業務收入,偷逃稅款。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夥同他人採取隱瞞、偽造記賬憑證少列主營業務收入,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已繳納5000元)。

解讀:為了爭取更大的發展空間,企業想出各種辦法來減輕稅收負擔,其中之一,就是通過建“兩套賬”的辦法來粉飾財務數據套取資金,或用財務造假來達到偷漏稅款的目的。所謂“兩套賬”,就是一個企業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在設置賬目時,把企業的賬目設置成“內賬”和“外賬”,具體作法是將取得了合法有效憑證的業務記入外賬,形成對外報送的會計資料,交給稅務、銀行等部門;將未取得或不能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業務,加上做進外賬的業務,合在一起做成內賬,形成一套記錄企業實際經營活動的會計賬目。從上面“兩套賬”的來源看,外賬上所反映的信息是虛假的,是根據企業的不正當利益編制的。設立“兩套賬”偷漏稅款,違反了稅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稅收籌劃,別碰這三大法律“紅線”

02、騙取稅收優惠資格,將納入“逃稅”

案例:某縣國稅局納稅評估工作人員在對某企業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2017年1-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存在明顯的稅負偏低現象。經過納稅人對增值稅稅負低的現象進行舉證及對納稅人的財務人員和老闆進行約談後發現該企業存有如下稅收違法行為:該企業1-6月每月進項稅額與銷售稅額基本相差不大,實際是該企業的財務經理“籌劃”的結果!該企業的財務經理通過參加培訓班後聽信某“專家”“稅收籌劃”方法:將企業當月實現銷售收入與企業進項稅額對比,將多出進項稅額的部分轉移到下月做收入達到“籌劃”的目的。經過稅務機關稅政科進行認真審理,納稅評估部門最終將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定性為偷稅行為,將該企業交由稅務稽查部門進行立案查處,最終該企業被稅務機關將所有推遲到稅款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將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定性為偷稅!由稅務機關追徵稅款,並從滯納稅款之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稅收滯納金並處企業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

解讀:根據現行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日常稅務處理中,納稅人在會計處理上利用多種手法,減少上繳稅收;其手段隨經營方式、結算方式的不同,使會計處理方法各異。但其中所稱“合理避稅”的方法多數就是偷稅,存在很大的稅收法律風險。

特別提示的是,根據新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騙取稅收優惠資格”被明確列入“欺騙、隱藏手段”,屬於“逃稅”四種表現形式之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3、發票“籌劃”可休矣

2019年7月31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聯合稅務等部門共同打擊整治涉稅違法犯罪工作情況。通過分析公安部公佈的十大涉稅犯罪典型案件可知,其中八件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和騙取退稅案,其中虛開發票佔比達到80%以上。

稅收籌劃,別碰這三大法律“紅線”

04、總結

稅務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對稅法和財務相關知識有充分的瞭解和實踐經驗,利用“做假賬”、“買發票”進行所謂的稅務籌劃是違法犯罪行為,企業應堅決杜絕,但是在實踐中,因為對稅法的不瞭解,被稅務機關或相關機構認為是“偷稅”“逃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形屢屢發生。因此,華稅律師建議,稅務籌劃工作者應對項目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立法目的有切實的認知和把握,否則,可能無心觸碰“雷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