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前妻8万多求复婚,“单相思”汇款不能追回

通讯员 何培妮 记者 严君臣

家住南通海安的女子朱某,为了给闺蜜购房而与丈夫丁某离婚。前夫丁某试图复婚,向前妻朱某转账86986元,朱某未同意复婚,丁某则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财产。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0月25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27日,男子丁某与女子朱某登记结婚。婚后,丁某正常在上海工作。从2011年9月起,朱某陆续在安哥拉打工,丁某与朱某各自的收入基本上由各自支配。

据丁某诉称,他和朱某之间是为朋友购房办理的假离婚。原来,朱某有一个闺蜜想在上海买房,但按照相关规定必须男方在上海有社保,才可以买房。在他们的朋友里,只有丁某符合这个条件。为了让闺蜜能在上海买房,朱某和丈夫丁某办理了离婚。在离婚的时候,两人并没有谈到什么时候复婚。

2013年3月,丁某和朱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两个月后双方复婚,不到半年又再次离婚。在那之后,双方对外仍以夫妻名义相称。丁某正常在上海工作,朱某一段时间在国外,于2015年回国后带小孩。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2015年还共同进行了装修,且朱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至2015年年底。

从2013年12月7日至2015年9月24日,丁某7次通过支付宝向朱某合计转账86986元。双方当事人对打款原因,一直没有立书面手续。2018年6月15日,丁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向其返还借款86986元。

针对这笔钱,两人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丁某声称,自己之所以打钱给朱某,是为了复婚,为了小孩有个完整的家庭,才给了一些钱。“一个男人总要给女人钱用,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丁某表示,每次都是朱某主动提出向他要钱,说卖服装需要周转资金。然而事实上,朱某当成了真离婚来处理后面的事情。短短两三年的时间,朱某已经跟别人同居、结婚并生育了子女,而丁某在家里还继续给她缴纳农保,直到丁某父母发现才停止。

朱某则表示,丁某打款中的50000元是此前丁某向她借钱买汽车,后来丁某没有买又还给她的。离婚后,他们较长生活在一起,其余款项用于共同抚养小孩、房屋装修、偿还购房借款,不存在赠与一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主张其与朱某就86986元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丁某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单相思”给钱不能追回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单相思”(单方意思)能否成为赠与行为中的所附条件问题。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赠与人将其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一旦接受了赠与财产,该赠与行为即告成立,赠与人通常不得撤销赠与并主张返还赠与财产。但法律允许赠与附条件,并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可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是在赠与行为发生之前,双方明确约定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或者未来某个时间履行某种约定义务。不难看出,附条件赠与中的“条件”必须是预先合意的产物,任何“单相思”不能成为所谓条件。

本案中,现有证据至多说明,丁某转款的行为有其想通过单方努力促成复婚的目的,而非双方有约定复婚之合意,不能构成赠与行为中的所附条件。丁某请求朱某返还其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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