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全錯誤的要件之一是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

申請保全錯誤的要件之一是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

裁判觀點:

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係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應過於苛責。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權利造成妨礙,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並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宜興市建工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欣、張學山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2018)最高法民申2027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宜興建築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申請保全錯誤是否僅以申請人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二審判決認定張欣申請訴訟保全不存在惡意是否缺乏證據證明、二審判決認定張欣申請訴訟保全的行為未對宜興建築公司造成實際損失是否缺乏證據證明。

一、關於申請保全錯誤是否僅以申請人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係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不應過於苛責。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權利造成妨礙,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並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綜上,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二、關於二審判決認定張欣申請訴訟保全不存在惡意是否缺乏證據證明的問題

宜興建築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張欣在另案中存在偽造賬本、提供假證、盜用授權委託書的行為,證明其存在主觀惡意,但上述主張只是宜興建築公司的懷疑,其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翁校剛為張欣出具的部分《收款收據》加蓋有宜興建築公司青州市城市展覽館項目部的公章;張欣提供了宜興建築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主張翁校剛系宜興建築公司青州項目部經理,負責宜興建築公司相關工程的前期籌款、項目規劃及施工等工作;宜興建築公司在本案一審中亦認可翁校剛系掛靠其經營,基於上述事實,張欣將宜興建築公司作為被告,為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在訴爭標的範圍內對宜興建築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申請查封,系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張欣在其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選擇只起訴翁校剛、撤回對宜興建築公司的起訴,都屬於為維護自己的實體權利而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並不能據此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通過申請訴訟保全損害宜興建築公司權利的惡意。因此,宜興建築公司關於二審判決認定張欣申請訴訟保全不存在惡意缺乏證據證明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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