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事件,呼籲—— 對嚴重犯罪未成年人加大矯治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事件,呼籲—— 對嚴重犯罪未成年人加大矯治處罰力度


誘發 新華社發徐駿作

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希望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實際上也是為了預防更多的人犯罪。

保留收容教養制度,並進一步在適用條件、主體、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錯分別干預制度這一鏈條更完善有效。

“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但是按照刑法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塊怎麼處理?”10月26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會場,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懲治問題成為與會人員熱議的焦點。

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要加強懲處

審議現場,多位與會人員談到了一起不久前發生的一名10歲女童被一名13歲男孩性侵、殘殺並拋屍的慘禍,沉痛與激憤之情溢於言表。“通過這個例子說明,新的形勢下,要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加強懲處,要加大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同時要及早發現有不良行為、特別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及早採取措施,加強教育、矯治和約束。同時,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進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齡、惡性犯罪的刑罰。”呂薇委員說。

同在一組參加審議的鄭功成委員也持相似的觀點。鄭功成委員說:“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都無法可治,對社會的影響很不好,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係,這個導向非常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罰處置,不足以震懾。所以,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希望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實際上也是為了預防更多的人犯罪。”

“我認為嚴肅懲處在某種意義上是更有力的預防。”殷方龍委員認為,由於是未成年人,而對犯重罪者不加懲處,無異於姑息養奸,而且也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極大的不公。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符宇航就提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涉罪分級處理的建議。列席此次常委會會議的符宇航代表在發言時表示,對這些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僅僅靠教育感化是遠遠不夠的,如果不通過嚴懲,不能實現法治的目的。“在這裡我想再次強烈地呼籲,希望能夠把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歲,這不是我個人的意願,更是眾多家長反映的意見。”

部分與會人員建議保留收容教養制度

建立分級干預制度,是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的最大亮點。但很多與會人員在發言中都提出,草案中規定的分級干預制度缺少重要一環——對雖然構成犯罪,但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沒有規定干預機制。

鮮鐵可委員在發言中提到,今年7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該徵求意見稿第五章規定的是對不予刑事處罰行為的矯治,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把這部分內容刪除了。“我認為應當恢復,以建立‘對有不良行為’‘對有嚴重不良行為’‘對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級干預矯治制度。”“對不予刑事處罰的為什麼不能干預?這更應該干預,如果刪除了這章規定,分級處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環,會導致司法機關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兩個極端之間左右為難。”鮮鐵可委員表示。

李鉞鋒委員也注意到,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第39條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但本次修訂草案予以刪除。李鉞鋒委員建議草案保留收容教養制度,並進一步在適用條件、主體、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錯分別干預制度這一鏈條更完善有效。

吳月委員建議將“收容教養”的名稱改為“強制教養”。吳月委員解釋,強制教養主要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偏差已經相當嚴重,亟須干預,但又沒有監護人、家庭已無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適合由監護人管教等特殊情形。吳月委員說,“將‘收容教養’的名稱改為‘強制教養’,與‘勞動教養’制度區別開來,避免公眾的認知混淆。”

“我附議有的委員提出的建議,即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要給予矯治及處罰。”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表示,對這類未成年人,應通過收容、教養等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同時應該對其監護人進行強制教育,拒絕接受強制教育的,應該規定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樣重要,懲罰有這樣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儘管他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是應該加大處罰力度、矯治力度,同時對監護人追究責任。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的這種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將導致社會公平正義和正常秩序受到極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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