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消”的李大爺!替人當老闆,事後還真麻煩......

“被限消”的李大爺!替人當老闆,事後還真麻煩......

“被限消”的李大爺!替人當老闆,事後還真麻煩......

10月22日,包頭新聞網以

《懵了!包頭七旬老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為題,報道了家住昆區的李大爺因無法購買飛機票,才發現自己成為了失信被執行人。

報道發出後,昆區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孫天碩與記者取得了聯繫。“2015年,因為債權問題,原告公司到昆區法院起訴了李大爺當時擔任法人的企業。立案後,法院發現營業地址已經人去樓空。”孫法官表示,“兩次下達起訴狀未果後,昆區法院採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將起訴內容刊登在了報紙上。”

“被限消”的李大爺!替人當老闆,事後還真麻煩......

“開庭時,李大爺擔任法人的企業缺席。2017年,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請被告公司資產,法院根據最高法《限制消費令》,對企業法人限制消費。”孫法官說。

為了弄清情況,10月24日下午,記者陪同李大爺來到昆區法院執行局。“我2007年任的企業法人,借款時間是1992年,前面經過那麼多次的變更,為什麼要我來擔責?”李大爺不解。

“企業改制不是簡單地更換一個名稱。”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國有企業依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在與李大爺的溝通中,孫法官瞭解到李大爺在該企業只是掛著法人代表的名頭,卻不享有法人代表的權利。

掛名法人的風險特別大,可能會無故吃上官司,甚至還會有牢獄之災。”孫法官表示,雖然在李大爺任法人代表之前,該企業已經變更了多次名稱,但其本體未變。李大爺離開後,該企業在工商部門的註冊登記法人還是他。因此,執法部門限制了法人代表消費。

孫法官表示,李大爺的這個案例時間跨度較大,

接下來法院將對該案進行延伸調查,盡力幫李大爺解除限消。據悉,掛名法人雖然是掛名,但是在對外的法律效力上,承擔著與非掛名法人一樣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1、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人代表都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在刑事責任方: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掛名法人代表雖然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則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為此,孫法官提示,不要隨意答應做掛名法人,以免慘遭算計,充當冤大頭

李大爺的身份最終將如何恢復?

包頭新聞網還會繼續關注。

(記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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